合肥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 黄标车入禁行区或被罚
尾气不达标汽车不准上路,“黄标车”进入禁止通行区域,或面临100元的罚款。今天上午,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于年内正式出台。
尾气不达标汽车不准上路
外地转入合肥的机动车,若尾气排放不达标,将被拒之门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机动车环保准入制度,规定外地转入车辆需接受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经检测达到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
另外,环保检验将成为新购买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其中包括检测排气污染、查验排放控制装置、登记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但《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新购置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轻型汽油车,注册登记时可免于排气污染检测。
“黄标车”入禁行区或被罚
对“黄标车”限行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为提醒广大司机,“黄标车”限制区域的主要路口,还将设置限行标志,并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排气污染检验合格标志自动识别系统。对于违反规定驶入禁行区域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驶出禁止通行区域,并处以100元罚款。
“抽测”不合格汽车须治理
据了解,今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利用遥感检测设备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如果遇到行驶中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的车辆,要及时进行抽测。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或者在机动车拥有单位内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
在用机动车经定期检测或者抽测,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限期治理。经抽测,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逾期未治理的,将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行驶。
在用机动车的定期检测制度施行后,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以及维修企业会有更高的要求,《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对此进行了规范。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记者 杨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