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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称加工贸易成走私重灾区 不少人受惠社会包容

2013年10月14日 09:4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调研5年多来全市法院审理的走私案件发现,加工贸易领域已经成为走私犯罪的重灾区,占到全市走私案件总数的近九成,并呈现单位犯罪案件数量多,犯罪手段多样性,偷税、逃税金额较大等特点。

  走私近九成涉加工贸易

  东莞棣桦公司系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保税进口PP塑胶粒等原料,加工生产成五金件,产品全部出口。为了平衡塑胶类进口合同指标溢余,该公司总经理陈某与某厂老板刘某商定,将溢余的保税进口合同指标提供给刘某,伪报塑胶原料走私入境,并由报关员骆某负责办理报关、商检等相关手续。货物进口后先运至棣桦公司,再以外发加工名义由刘某派人全部拉走在国内销售。

  9个月内,棣桦公司采取上述手段共为刘某进口塑胶原料13票,其中新尼龙胶粒186吨、PP塑胶粒199.5吨。经核定,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款共计177万余元。

  东莞中院专题调研报告显示,2008至2013年6月,东莞法院审理的涉加工贸易领域走私犯罪共251宗,涉及409人133家企业单位,占全市走私犯罪案件总数的88.94%,偷逃税额共计4.56亿元。

  东莞中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加工贸易有着“合同备案——料件保税进口——加工生产——复出口——核销”的基本运作程序,使这一领域的走私犯罪除具有一般走私的特征外,还出现走私时间“前推后移”的显著特征:该领域的走私行为可先于进出口行为,如备案环节;又可发生在进出口后,如合同核销环节,由此引申出伪报、假核销、擅自内销保税货物等各种各样的走私手法。

  新式走私犯罪手法层出

  “实践中衍生出一些变种指标买卖走私行为。”该负责人介绍,如伪报贸易性质、“借壳”走私等,正在成为新的走私犯罪手法。

  伪报贸易性质走私是指,借助加工贸易企业名义、利用来料加工手册,将实际为一般贸易的货物伪报成来料加工保税货物,达到走私目的。此外,在东莞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还出现被告人成立“三来一补”企业,专门倒卖合同手册指标牟取非法利益,这种手法被称为“借壳”。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走私分子已不局限于转让生产中多余的保税指标,他们还租厂房、购置机器,制造生产加工的假象,然后大量申领合同手册,进而从境外大肆进口料件在国内销售牟利。此外,企业由于资金周转、经营不善等问题,在国内擅自转让保税设备也成为一种趋势。

  东莞创科厂属于“三来一补”企业,主要经营印刷业务,执行来料加工合同手册,生产所使用的机器设备均以不作价方式免税进口。2004年8月,该厂从香港进口一台德国产五色印刷机进行生产使用。2006年,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该厂经营者罗某将上述印刷机以450万元卖给河源市一家印务公司。经核定,上述印刷机偷逃应缴税额118万余元。

  地方专项保护力量不足

  据介绍,由于加工贸易走私犯罪与抢劫、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相比,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还有不少人能够从走私活动中受惠,导致社会及地方保护主义对此类违法行为采取包容态度。

  东莞中院调研报告显示,东莞可以通过加工贸易渠道进口保税料件的企业超过两万家,而海关监管、缉私力量相对薄弱。而且,加工贸易走私犯罪涉及金融、外汇、关税等诸多领域,目前查处案件的刑事司法人员中受过专业训练的较少,只能在办案中边学边干边总结。

  调研报告指出,加工贸易领域走私中,单位犯罪案件居多,“三来一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占57%。由于涉案企业投资方和负责人通常在境外,大陆警方不能在境外行使刑事侦查权,造成取证、抓捕的困难。

  此外,司法实务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对倒卖进料加工原材料等保税货物行为的定性;走私违法所得是否应当判决继续追缴;不属于走私分子所有的专门或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是否判决没收,行政法规与刑法衔接存在问题等。

  “部分走私案件虽然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并未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大部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是以行政处罚方式‘消化’的。同时,缓刑的普遍适用,也影响打击力度。”该负责人说。

  创新监管建区际司法协助

  东莞中院在调研报告中提出,要遏制加工贸易领域走私泛滥,首先要改变以合同为单元围绕手册进行的监管方式,实行以加工贸易为单元的进出口物流整体监管;其次是建立企业与海关的专项联网,将企业加工贸易项下的料件流向、成本核算等关键环节纳入海关实时监控;另外,可以试行封闭式区域管理,在加工贸易区内的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政策,对区外松散的加工企业采取税收保证金管理机制,提高监管“容积率”。

  此外,必须建立内地与港、澳信息情报沟通、调查取证、抓捕和引渡犯罪嫌疑人等方面的协作机制。该负责人说,案件有较多境外犯罪嫌疑人在逃时,可以先行对其管控的国内企业采取措施,逼其回内地接受调查;对于单位走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先行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不能让犯罪嫌疑人在境外逃避法律制裁,还能“遥控”内地企业继续生产经营。(记者章宁旦本报通讯员王创辉)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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