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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知为幼女而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

2013年10月24日 16: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 阚枫 马学玲)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今天强调,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24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发布意见,要求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见》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在今天的最高法记者会上,有记者询问,《意见》有关规定与刑法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规定是否有冲突。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嫖宿幼女罪自产生以来一直备受争议,不少专家指出,一些不法分子以嫖宿幼女为由,逃脱应负的强奸罪罪责,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废除。

  周峰回应指出,这次整个《意见》的精神就是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从严打击,之所以做出这项规定,就是要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嫖宿幼女为由逃脱应负的强奸罪的罪责。

  周峰表示,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即使行为人以金钱等方式引诱幼女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也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也就是违背幼女意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当然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社会生活中,一些人以金钱财物为诱饵或者交换条件,对幼女进行奸淫,《意见》指出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补充道。

  周峰指出,这项规定同时也向社会宣示,这类行为不属于嫖宿幼女罪的定罪范畴,而是应该定强奸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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