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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暴幼女逼其卖淫 一审获刑4年

2013年10月28日 15:05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儋州籍男子何某不学无术好吃懒做,为了弄到钱吃喝玩乐,他不走正道,竟与他人一起逼迫女子卖淫。何某与一名受其控制的13岁幼女强行发生性关系并逼迫其卖淫。另一名遭何某等人强迫卖淫的女子伺机用手机上网后向朋友求救,朋友帮忙报警后,警方随后将何某抓获。日前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4年。

  13岁少女遭强暴并被强迫卖淫

  今年26岁的何某家住儋州,他只读完小学就辍学了。进入社会后,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的何某不走正道,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12年10月24日下午2点左右,何某开车载何×华(在逃)经过儋州市那大镇先锋街路段,何×华看见曾遭其强迫卖淫而逃走的女子小玉(化名),便叫何某停车。随后,何×华叫来“老三”,一起将小玉强行拉上车,并载至那大镇东坡路一出租屋二楼何某租住的房屋里。

  随后,何×华与“老三”离开。当天下午5时许,何某不顾小玉反抗,强行与小玉发生性关系一次。当晚11时许,何×华与“老三”返回,将小玉载到东成镇一条小路上,他们威胁、殴打小玉,小玉被迫同意继续卖淫。此后,何×华与“老三”又将小玉送回何某租住的房屋里。

  据了解,落入魔窟的并非小玉一人,一名叫阿月(化名)的女孩也被何×华等人强迫卖淫。次日中午,何×华将阿月带到何某租住的房屋里。阿月伺机用手机上网后向朋友求救。当天下午4时许,儋州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的民警奔赴现场将何某抓获,并将小玉和阿月解救出来。儋州警方经过调查发现,被害女子小玉被何某强暴时仅13岁。

  男子构成强奸罪,一审获刑4年

  今年6月,儋州市检察院以何某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何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一次,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并无异议。今年年初,被害人小玉及其监护人对何某出具了谅解书。

  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一次,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了强奸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小玉及其监护人对被告人何某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儋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4年。

  律师

  点评

  强奸妇女情节严重

  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冯桦律师认为,这是一起性侵害未成年女子的案件,涉嫌强迫被害女子卖淫的何×华虽然在逃,并不影响法院对本案的审理。

  我国《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等犯罪国家已经加大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6条即要求对此从重处罚。只要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的对象中包括未成年人的,都要从重处罚。(记者 王忠新)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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