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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扩大“三包”范围 “召回”首次写入

2013年10月30日 10:08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买的商品有了问题,都能得到退换修的“三包”服务吗?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集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中消协、法学专家,对新消法强化经营者义务进行细致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商总局、中消协有关负责人都表示,新消法对质量问题商品的“三包”范围扩大,涵盖到所有商品。同时经营者的“霸王条款”(即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内容无效,危及安全的缺陷商品应停售召回。

  1 购买产品有质量问题,能否优先选择退货?

  消费者有优先退货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介绍,新消法把“三包”从24种商品扩大到了所有商品,只要有质量问题,哪怕是小瑕疵,7天内都可以退货。

  至于过了7天后,就要看是否“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杜涛解释称,比如商品有非常严重质量问题,根本不能发挥通常的效力和功能,这样的商品也能退货。即使达不到这种程度,退而求其次,经营者也应更换、修理。

  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还提到,以前“三包”提的是修理、更换、退货,新消法在说法的顺序上变化,叫退货、更换、修理,这就是说“消费者有优先退货权”。

  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提醒,新消法提到的三包期限,起始时间都是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也就是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同时,消费者得注意了,因质量问题进行的退货、更换、修理,都是由经营者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

  2 消费者如何判断是否遭遇“霸王条款”?

  具体条款需司法认定

  新消法对格式条款“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做了一系列描述,只是并没有列举一些具体违规情形,消费者可能无从判别。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对此解释称,立法机关希望尽量用法律的语言指引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具体实际来判断是否为“霸王条款”,不好机械式地列举,搞一刀切,因而没有进行具体列举。发生争议,最终司法机关来解释认定。

  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认为,是不是“霸王条款”最终有权认定的是司法机关,但这并不妨碍消费者组织呼吁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比如“预付卡余额不退”、“谢绝自带酒水”、“本公司具有活动最终解释权”、“游泳馆有权随时终止使用此卡”等等,中消协此前点评的所有不公平格式条款意见,都是在经过专家论证基础上做出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为此建议,行政部门和各行业应梳理本行业的格式条款,向行政部门进行备案,这样可以对“霸王条款”进行把关防控。

  3 商家召回缺陷商品,费用谁出?

  商家承担召回费用

  作为一种业界公认的,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消费的制度,“召回”被首次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新消法首次明确只要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一要立即报告行政部门和告知消费者;二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

  他建议,行政部门应打通消费者投诉信息与行政强制召回程序之间的绿色通道,实现消费者投诉与召回启动的无缝对接和信息共享。

  另外,消费者也不必担心,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都是由经营者承担。

  此外,杜涛说,新消法最新增加了一个规定,手机收集信息后才能使用就属强制交易。“主要是在手机等电子产品,有的手机收集信息后才能使用,这就属于强制交易范畴。”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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