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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去厕所洗手遭餐厅员工猥亵 嫌犯系二次犯罪

2013年10月30日 14:33 来源:南宁晚报 参与互动(0)

  趁小丽(未成年,化名)洗手之际,餐厅员工梁某对小丽实施猥亵。日前,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院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2年5个月。另审理查明,梁某是累犯。

  7月7日下午6时,小丽跟随家人前往青秀区某餐厅就餐。其间,小丽前往餐厅厕所洗手,被餐厅员工梁某看到,其便将小丽抱进男厕所,用嘴亲、用手抚摸小丽肚子、胸部、腰部等方式,对其进行猥亵。

  之后,青秀区检察院以梁某涉嫌犯猥亵儿童罪,向青秀区法院提起公诉。10月14日,该案开庭审理。法庭上,梁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另查明,梁某曾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11年3月28日被兴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这已是梁某第二次因猥亵儿童被抓现行。

  日前,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梁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另因其曾犯猥亵儿童罪入狱,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2年5个月。

  -法条链接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不满14周岁的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包含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行为。

  我国《刑法》第237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记者 梁静 实习生 唐静 通讯员 刘胜)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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