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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 消保法着力解决维权难

2013年10月30日 20: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10月30日电 (记者 董子畅)“修改后的消保法最大的特点,是为消费者解决日常消费难题指明了道路。”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姜天波30日如是评价修改后的消保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专家接受集体采访,回答公众关心的修改后的消保法关于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充实消费者协会力量及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

  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是,消费者维权之路并不平坦,许多消费者反映在维权过程中屡遭阻碍,部分检测机构婉拒消费者个人送检服务,因检测费用成本高而回报少,很多时候,消费者难凭个人力量进行维权。

  对此,修改后的消保法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提出主张的消费者不负担举证责任。业界人士表示,这促使消费者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问题得到一定缓解。

  中国消费者协会主任陈剑指出,消保法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借鉴国际有关制度,做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特殊情形下的举证分配规则,体现了消保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进步。

  事实上,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在时间、精力、经济成本、专业知识等各方面处于明显弱势,单个消费者维权很难。

  鉴于此,修改后的消保法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明确了消费者协会不是“社会团体”,是依法成立的为全体消费者服务的履行法定职能的公益组织,并定向赋予消费者协会新职责,明确政府应对消费者协会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行为规范。

  谈及消费者协会将如何落实法定职责,姜天波表示,消费者协会将认真贯彻修改后的消保法,展开培训,确保消保法落实,特别是基层的调解人员,同时进一步加强组织内部建设。作为消费者的“娘家人”,尽最大努力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修改后的消保法赋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权,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是一个突破。这一规定充实了消费者协会的维权职责,实现了与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无缝连接。

  业界认为,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是此次消保法修改严谨的体现。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还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表示,新制度的建立还处在探索实践阶段,从探索到完善需要一个过程,诉讼主张、诉讼费等问题,还需要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制度的实践情况,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调整,以及出台相应法律法规。

  针对公益诉讼制度的落实情况,姜天波认为,在没有任何经验的情况下,需要社会各界借鉴欧洲发达国家的经验,一同探索研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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