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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火花塞里藏毒888.8克被判死刑 辩称不知有毒

2013年11月13日 11:19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利用火花塞运输毒品888.8克,兰州男子华明宏因此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华明宏不服,以“不知道、受冤屈”等理由提起上诉。5月9日,省高院审理该案后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11月12日,华明宏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案,再次在兰州中院公开审理。

  材料显示,华明宏的一生绝不平坦,早在1985年,他因犯抢劫罪被西固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0年再次因抢劫罪,被判入狱13年;2003年10月,华明宏第三次被判入狱5年,罪名为贩卖毒品罪。直到2007年7月20日,华明宏真正获得自由。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8日,华明宏给“发小”陈立提供的账户上汇款27万元后,陈立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毒品托运至兰州由华明宏接收。同年4月13日,华明宏在七里河区崔家崖桥头接收货物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包装好的汽车配件火花塞内缴获毒品海洛因294.8克、冰毒591克、麻黄碱3克,以上毒品共计888.8克。

  2011年11月,兰州中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华明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此判决,华明宏向省高院提出上诉后,省高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

  昨日庭审时,华明宏及其辩护律师称,关于27万元的供述只有陈立一人之言,这不足以证明钱款是华明宏用来购买毒品的。华明宏自称“受陈立的要求接货,并不知道货物里有毒品”,更何况毒品没有流向社会,没有造成危害,因此,在定罪量刑上存在疑义。

  因案情重大,法庭决定合议并报请审判委员会后择日宣判。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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