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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程师痴迷玩气枪 邮购1300发铅弹面临死刑

2013年11月15日 11:23 来源:荆楚网 参与互动(0)

  武汉一名高级工程师酷爱玩气枪,因从境外购买1300发铅弹触犯法律。按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走私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审理此案的武汉中院综合考量,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最终“破例”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从死刑到有期徒刑缓刑,为何有这么大的落差?武汉中院又为何将此案层层上报,直至惊动最高法院?昨日,武汉中院披露了原委。这也是该院近五年来首次报请最高法裁定缓刑案。

  武汉高工痴迷玩气枪

  海外邮购铅弹惹大祸

  现年51岁的彭某,出生于武汉,户籍地在黄石,是湖北一家技术公司高级工程师。彭某办公室很大,酷爱玩气枪的他,中午闲暇之余常在办公室内打靶。

  2010年底,彭某通过网络与境外卖家梁某(另案处理)相识,还将另一喜爱气枪的赵某(另案处理)介绍给梁某认识。彭某曾提出让梁某赠送气枪子弹作介绍客户的酬谢。

  2011年4月,梁某从美国给彭某邮寄了3盒气枪铅弹,其中一盒为赠送,另两盒按每盒9美元收费。同月26日,上海海关缉私局发现这批伪装成“轴承钢珠”的5.5MM机制铅弹,共1300发。武汉海关缉私局又从彭某租住处收缴气枪铅弹555发。

  2011年8月5日,彭某被刑拘。

  只因三盒气枪子弹

  面临死刑或死缓刑罚

  2012年3月,武汉市检察院指控彭某犯走私弹药罪,向武汉中院提起公诉。开庭时,已在看守所学习过相关法律条款的彭某,泪流满面地表示,自己纯属气枪发烧友,没想到后果会这样严重。他当庭认罪、悔罪。彭所在社区也出具证明,证明彭某平时表现较好,同意接受其社区矫正,予以监管。

  彭某的辩护律师曾提出,彭某检举赵某走私气枪,具有立功情节。原来,落网后的彭某检举了赵某。彭某曾向境外的梁某付费3500元,购买气枪一支,后又邮寄转卖给赵某。武汉海关缉私局于2011年8月将赵某抓获,移交给乐山市警方处理。乐山警方后来认定,赵某行为不构成犯罪(注:购买非军用枪支两支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此,彭某的检举行为不构成立功。

  有律师告诉彭某,按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走私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彭某又没有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应该在法定刑以上判处刑罚。彭某很可能就因为这3盒气枪子弹而被判无期徒刑或死刑。

  特殊案情呈报最高法

  最终量刑“判三缓三”

  案件该如何判?主审法官汪海燕牵头的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彭某从境外购买气枪铅弹1300发,并逃避海关监管运输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弹药罪,且走私弹药数量特别巨大,论罪本应在法定刑以上判处刑罚。其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彭某主观恶性不大,购买走私物品案值小,且走私的气枪铅弹全部被查扣,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等特殊情况,对彭某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此外,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可宣告缓刑。此后,合议庭意见上报审判委员会讨论获通过。武汉中院一审以犯走私弹药罪,对彭某判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按《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此后,武汉中院将此案依法报经省高院复核同意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组成合议庭复核后认为,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核准湖北省高院同意武汉中院以走私弹药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彭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的刑事判决。缓刑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彭某得知结果时十分激动,“原以为会在监狱呆一辈子……”

  点评

  当事法官:宽严相济的体现

  据曾办过全省法院“十大精品案”,先后三次荣立个人三等功的主审法官汪海燕认为,该案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恶性案件严打,如涉黑、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而对偶发型犯罪从轻,“如本案中的彭某,若从严判无期以上刑罚,社会效果并不好。”

  他还介绍,现在司法界强调“能动司法”,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该案判缓刑也是能动司法的表现。”楚天都市报讯 本报记者余皓 通讯员徐丹丹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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