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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采取措施防范恶意执行异议 保障合法权益

2013年12月02日 14:37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湖北省武汉市两级人民法院认真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分权运行态势良好。

  2007年民事诉讼法增设了执行异议制度,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仍保留了这一制度,这些都从法律上注重和赋予了当事人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权,也有效拓宽了纠正不当执行行为的渠道。

  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的良好初衷却被部分被执行人用来作为规避执行的手段。记者采访时发现,在两级法院审结的执行行为异议案件中,异议理由成立的仅占2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法官告诉记者,在审结的执行异议案件中,异议申请人以规避执行为目的提出执行异议的现象较为明显。部分异议申请人存有利用执行异议程序拖延执行、规避执行的恶意动机,因此既迟延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利的实现、耗费了司法资源,又损害了司法权威。

  为使执行异议制度更好发挥积极作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武汉中院执行部门结合执行工作实践,探索对恶意申请人作出相应防范与反制措施:即全面推行精细化执行方式,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让被执行人无空隙可钻;克服执行中的“监督恐惧症”,纠正执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遇到执行异议就变相暂缓执行的做法;找准法律依据,加大执行力度,用足执行措施;加强执行各部门间的沟通,对明显利用执行异议程序规避执行的恶意异议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依法用足惩戒措施,让恶意执行异议申请人付出相应代价,在驳回其异议请求的同时,要依法计算因执行异议审查而迟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工作规定对其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惩罚性措施,构成刑事犯罪的追究相应刑事责任;推广运用执行担保制度,对申请法院停止对相应财产处置措施的异议当事人,一律要求其提供充分、有效担保,防止其借机转移财产;如情势需要,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法院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继续执行。

  两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执行异议案件172件,从程序上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执行救济权,同时增强了对执行行为的有效监督,促进了执行工作的规范高效、公正廉洁运行。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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