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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控制副职数量法律应尽早发力

2013年12月02日 16:05 来源:人民政协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有媒体记者调查全国24个省级行政单位中250个地级市的副市长数量。结果显示,尽管各市经济、人口规模存在巨大差异,但6-8名副市长几乎是“常态配置”。

  解决副职泛滥的问题,必须要完善法律,要用法律的刚性来遏制这种泛滥的现象。

  首先,法律必须作出配备副职的原则性规定,比如,配备副职要与当地人口、经济总量、地域面积相匹配。这涉及一个官民比的问题,副职过多,明显与地方经济发展不适用,无疑会导致官多民累的局面。

  其次,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省、市、县配备副职数的最高限额。国务院制定并施行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条例未对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职数作出规定,只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目前的编制规范文件缺乏刚性,“原则上可以设”、“必要时可以设”、“一般可设”、“若干”等类用语泛滥,留下的自由裁量空间太大。对此有关部门应该及时修改法律,尽早堵住这个漏洞。

  再次,对领导职数也要在程序上作出明确规定,切实发挥好地方人大的作用。没有经过合法程序批准的副职,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配备的副职,人大有权拒绝任命,公民可以进行抵制,法院也可以认定为无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同样没有规定政府领导的职数,这需要通过修订法律加以弥补。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这一规定早日践行必须要有法律做后盾,这实乃当务之急。(董平)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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