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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放弃出游欲退订金遭拒 工商:退订合法

2013年12月11日 14:25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向旅游经营者交纳了出国旅游的意向订金,双方并未签订旅游合同,后因目的地国局势动荡而放弃旅游计划,市民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订金却遭拒绝。之后,市民分别投诉至工商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但均未果。那么,市民能向旅游经营者索回订金吗?

  事件回放:

  要求退款遭拒

  今年10月21日,退休老师李阿姨和3个老同事一道,到南宁海外旅行有限责任公司柳州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看中了旅行社经营的“泰国曼谷芭提雅六日游”的线路,双方达成了旅游意向,李阿姨等4人当天根据旅行社要求,缴纳了8000元订金,旅行社向她们出具一张加盖了公章的收据。当时,4人向旅行社口头提出,希望能尽快安排出游,但双方既未最终敲定出行日期,也未签订旅游合同。

  近期,由于泰国局势动荡,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李阿姨等4人决定放弃出游,并于12月2日找到旅行社要求退款,遭到旅行社拒绝。4日,李阿姨等4人委托李阿姨的女儿,再次找到旅行社交涉,被旅行社以“已为李阿姨等4人确定了12月10日出游时间,并已产生了相关费用”为由,拒绝退款。无奈之下,李阿姨女儿向辖区的红光工商所进行投诉。

  12月5日,工商部门召集双方主持调解。工商部门认为,李阿姨等4人要求退款理由充分,希望旅行社能如数退款。旅行社当时表示,6日下班前予以答复,可等到当日下午,李阿姨等4人却等来旅行社寄来的一纸出团通知,还要求李阿姨等4人补齐尾款。李阿姨女儿转而向当地旅游局投诉,旅游局则以双方未签订旅游合同为由,没有受理她们的投诉。

  工商部门:

  退还订金要求合理合法

  柳州市柳南工商分局红光工商所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经他们了解,李阿姨等4人与旅行社并没有签订旅游合同,即双方并未书面约定“泰国曼谷芭提雅六日游”出游具体日期。至于她们向旅行社交纳订金的行为,只表明旅游者向旅行社表达了旅游的意向,而“订金”一词在法律上没有明文的规定,一般表示一种预先支付的价款,而旅行社称其已为李阿姨等4人订购了机票和办理相关手续,已产生了费用,是旅行社的单方面行为,因此其无权要求李阿姨等4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负责人还说,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有关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要求退款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由于新《消法》于明年3月15日施行,工商部门目前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他们建议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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