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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院有必要说明“外单位女子”

2013年12月11日 15:26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12月8日,网络出现《网曝湖北又现法院嫖娼门》的帖子,网帖称当事人为湖北高院院长张军。当日,湖北官方对外回应称,经了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均无此人。湖北省有关部门正就网上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

  昨天,本报记者从湖北省高院获悉,调查确认被曝光人员系省高院刑三庭庭长张军。经查,张军与一名外单位女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提请依法免去其庭长职务,停止工作,并将依纪作进一步处理。

  先是“避谣”,查无此人,后又查有此人,职务有变。网曝者与湖北高院“避谣”回应,各有巧妙不同,第一回合不分胜负,第二回合胜负分明。这里,不做过多解读,读者自有心得。

  惟“张军与一名外单位女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值得深究。张军不是一名群众,也不是一名普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是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最高法院刑庭庭长,是握有法律权柄的法官,他与什么单位的女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是否影响到他审理案件的司法公正,这是不容忽略、不能轻易放过的事情。

  论行政级别,张军顶多是个处级干部。比起薄熙来、刘志军等高官,那是差了很多级。薄、刘等高官也是曾经与“外单位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的,有的还是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但法院在审理他们的案件时,都不予追究,检察官也没有依法对这些“外单位女子”提出公诉,我们可以理解为这些“外单位女子”没有影响官员们正常履行国家公务,没有利用公权力为这些“外单位女子”捞取非法所得。如果不是这样理解,那就不知道该如何理解了,反正我是这样理解。

  据悉,与张军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这位“外单位女子”是律师。众所周知,法官与律师在法庭上完全扮演不同的角色,一个代表国家法律,一个代表当事人利益。因此,法官与律师是决不能搞到一起的,尤其是不能与女律师搞到一起,并且长期搞到床上去。一旦法官与律师上了床,法律的天平要不倾斜那才见鬼了。

  湖北省高院的回应,既然已经查清了张军与一名外单位女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那么,不可能查不清楚“外单位女子”的确切身份。如果确实是一位女律师,那么,省高院的回应就有问题。显然,这个回应有意要隐瞒一些应当告诉公众的事实。

  再进一步说,倘若那名“外单位女子”律师身份属实,就必须查清法官与律师之间究竟是“纯真的感情”还是权色交易。倘若二人之间有权色交易,张军在玩弄女性的同时还玩弄法律,那就必须对张军绳之以法。在这些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之前,省高院表示要对张军“将依纪做进一步处理”,至少,这是要“大事化小”的一种不负责的做法。法是法,纪是纪。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官员违法仅仅受到纪律处分,以纪代法,那不是又回到“刑不上大夫”的时代?庭长也罢,法官也罢,这次为了对法律负责,维护法律的尊严,法院有必要向社会公众说清楚“外单位女子”到底是不是律师,干了什么违法的勾当没有。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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