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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获刑一年

2013年12月11日 16:1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安民警向港籍人员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汪某、郑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2岁的被告人李某系佛山一公安民警。2009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接受被告人汪某(港籍男子,暂住佛山市禅城区)的委托,由李某利用其任公安局民警的工作便利,在公安网内查询我国相关公民个人信息、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在押人员信息等,拍照后通过手机通讯方式发送到被告人汪某的手机上,共计向汪某非法提供了公民个人信息十余条。

  法院同时查明,今年28岁的被告人郑某是佛山市某浴足店的电工,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人郑某于2012年3月通过互联网以购买、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佛山移动电话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达100多万条,储存在其电脑硬盘上。郑某还通过杨某文(另案处理)以每条信息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他人的个人信用报告。2012年6月起,被告人汪某委托郑某查询相关公民的个人信息,郑某以每条信息2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给汪某,共获取非法所得约4000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汪某于2008年起,通过佛山市某区房地产档案馆工作人员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约20条;于2010年向李某明以人民币2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过约5条公民个人信息;于2012年至归案前,通过莫某雄非法查询3人的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汪某将其非法获取的上述公民个人信息主要用于追索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其任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将其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汪某、郑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途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高春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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