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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民状告卫计委败诉 称涉公民利益信息应公开

2013年12月17日 09:32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昨天,卫计委的两名代理人参加了庭审。京华时报通讯员刘诗元摄

  河南农民赵正军申请卫计委公开《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屡次遭拒。他将卫计委告上法庭。昨天,此案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双方就过程性信息是否应该公开进行争论。法院虽然判决赵正军败诉,但明确了并非所有过程性信息都不予公开。

  庭审焦点

  过程性信息应否公开

  卫计委

  公开不利于专家充分发言

  昨天,卫计委的两名代理人在法庭上讲述了不予公开的理由,称根据国办发[2010]5号文件,“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中最终信息《生乳》等66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公开,但会议纪要属于形成《生乳》等66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信息过程中,讨论、研究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

  “在制定过程中,很多专家充分进行了发言,我们认为这些发言内容都不适合公开。”出庭的卫计委干部表示,如果公开,将引起很多网友的讨论,这将导致以后专家不敢再充分发言。

  卫计委代理人表示,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是草案,这其中包括了参加人员,时间地点,谁来组织,过程,分析意见,会议对分析意见采纳建议等。但草案作出后,还要提交审评委员会,最后上报原卫生部,由卫生部发布,所以赵正军申请的是过程信息。此外,卫计委表示,在制定过程中,建立了公众问答等平台,已经履行了相关的公开义务。

  原告

  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应公开

  “这些信息涉及到公民切身利益。”赵正军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卫计委应当主动公开会议纪要,以便公众知晓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有哪些是合理的,有哪些是不合理的,“现在生乳标准降低了,为何要降低,依据是什么,我们都有权知道,如果发现标准不利于人民生活安全,我们可以要求其重新制定。”

  另外,赵正军指出,卫计委依据的国办发[2010]5号文件是没有效力的,因为该文件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不予公开内容作了扩大化解释,但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并没有赋予国务院办公厅解释权,因此卫计委以该文件作为答复依据,是错误的。

  对此,卫计委表示,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权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如何应用行政法规问题进行解释,因此国办发〔2010〕5号是合法有效的解释文件。

  而赵正军表示,卫计委应该依据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对“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直销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赵正军表示,会议纪要不属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这些不予公开情形,因此卫计委应当依法公开。

  □法院判决

  “过程性”信息应视情况公开

  昨天,法官做出当庭宣判。主审法官龙飞指出,“过程性”信息应视情况公开。法官表示,“过程性”信息是否公开,必须考虑到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作出前能够充分汇集不同观点,从而保证行政决策的正确。如果是行政机关内部交换意见的政府信息,无论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公开,还是在行政决策作出后公开,均可能导致在行政机关内部难以坦率地表达意见,此类政府信息应免于公开。

  本案中,赵正军要求公开的会议纪要,涉及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因此,公开会议纪要可能导致委员难以坦率地表达意见,为实现“促进依法行政”的宗旨,会议纪要应免于公开。法官驳回了赵正军的起诉,判决不予公开会议纪要。宣判后,赵正军表示会继续上诉。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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