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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老师告女子索还款 女子称双方曾为恋人属赠与

2013年12月17日 11:3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他比她大20岁 两年给她9万 借钱?恋人赠与?

  本报讯(记者刘晓星 实习生凌娜 通讯员马伟锋) 一名高校男老师与比自己小20岁的女孩结识后成为忘年交。双方关系密切,男老师曾赠与化妆品、服装等物品,并在女孩读研期间通过银行转账了50多笔款项。但最终双方在钱的问题上吵翻,男老师要求女孩偿还14万余元,女孩却称双方曾是恋人,这些钱属赠与。两人为此打起了官司。日前,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女孩须偿还男老师91500元。

  庄林(化名)是北京的一名高校老师,2008年7月,他因工作关系结识了比自己小20岁的小倩(化名),后双方保持较密切的朋友关系。2009年9月,小倩考上广州某美术院校研究生,于是从北京的公司离职入学。在小倩上学期间,庄林向她提供了化妆品、服装、日用品、笔记本电脑等物品。此外,从2010年1月起至2012年2月期间,庄林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给小倩。庄林称,当时,小倩以自己辞职没有经济来源,无法支付上学期间的生活费、学费等为由向他借款,并表示毕业后即会归还借款。在这期间,包括转账及代为付费,庄林称共“借给”了小倩140150元。然而小倩研究生毕业后,却“背信弃义、过河拆桥、推延不还”。据此,他将小倩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本金140150元及利息6720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庄林还提供了51张转账单作为证据。

  一审败诉:

  女子只认91500元 但称钱是赠与的

  小倩称,庄林赠与的目的是要求有性行为,但最终没有发生,于是他认为是借款。

  对于与庄林之前的金钱来往,小倩只认可51张转账单中所体现的91500元。另外的48650元,小倩不予认可。

  对于这91500元,小倩称,自己当时与庄林存在恋爱关系,同时他还有帮庄林做项目,因此这些款项一部分是恋人之间的赠与,另一部分则是劳务费。当时庄林赠与的目的是要求有性行为的关系,但双方最终没有发生性行为,于是庄林便认为这不是赠与,而是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交易焦点在于款项的性质。庄林每月通过银行汇款给小倩,他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摘要中虽备注为借款,但该汇款备注为庄林单方行为,并未经小倩认可,小倩未曾出具借据给庄林,庄林也未能提供其他充足证据相印证,故不能证实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关系。

  结合两人曾存在较密切的朋友关系,此前,庄林也认可曾多次提供化妆品、服装、日用品、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给小倩。因此,根据庄林提供的证据及经查明的情况均不能认定本案讼争款项为借款。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庄林败诉。

  二审胜诉:

  银行转账凭证写明借款 法院认可

  庄林说:“我考虑到她的家庭困难,就每月按期持续转账。”

  庄林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他称,自己通过银行转账凭证,时间从2010年1月到2012年11月,“借款”字样是他作为借款人的意思表示,而小倩是受领转账款项的,因此借款是成立的。另外,银行有多种选择性质,而他在2年多都选择“借款”,可见对款项支付意思表示明确,而小倩也受领以“借款”为性质的款项。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赠与必须有赠与人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而上述款项明确记载转账用途为借款,即借款人转账时并无赠与的意愿。其次,小倩主张91500元款项有部分是劳务费,但无法具体区分。因此对于该91500元的性质,应采信庄林的说法。对于其他的48650元,小倩并不认可存在,虽然庄林提交了部分转账凭证,但无证据证明是借款,结合双方在款项支付期间确有密切的朋友关系,庄林也有多次赠与实物的行为,综合本案的其他证据,不排除是劳务报酬及赠与款。最终,广州中院二审作出改判,小倩被判返还91500元。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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