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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屡次修改遗嘱 过世后4个女儿持7份遗嘱争房产

2013年12月20日 15:32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年2月,年逾八旬的杨老太突发疾病撒手西去。杨老太在崇明县堡镇有3套产权房,在办完老太丧事后分割遗产时,4个女儿分别拿出母亲的7份遗嘱各持一词,最终闹上公堂。近日,崇明县法院审理了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

  缘起

  子随母姓 后继有人

  杨老太和丈夫金老汉是崇明堡镇人,在堡镇拥有3套产权房,分别为301、302、303室。老两口育有4个女儿:大女儿金梅、二女儿金兰、三女儿金竹和四女儿金菊。金兰在家排行老二,自小常伴老人左右,且活泼机灵、能歌善舞,最受父母宠爱。

  金老汉和杨老太传统观念很强,一直希望能有儿子继承家业,传递香火。金兰结婚后生下儿子君君,便让君君跟随自己姓金。自然,老两口也将君君当作孙子和继承人看待。1994年,老两口共同立下遗嘱:将301室、302室房屋赠与二女儿金兰和孙子君君,将303室赠与晚年一起生活的四女儿金菊,同时约定,二老如一方过世,另一方继承对方全部遗产。

  变故

  老无所依 屡改遗嘱

  1998年,金老汉因病过世。二女儿金兰和孙子君君定居在崇明县城,小女儿金菊结婚后也买房搬了出去,杨老太孤身一人住在堡镇老房子中,老无所依。

  2000年7月,三女儿金竹提议将杨老太接回自己家中照顾,并承诺会为老太太养老送终。就这样,杨老太在金竹家一住就是6年,并于2002年8月在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立下了第二份遗嘱,注明3套房子301、302、303室分别由大女儿、三女儿和小女儿继承。

  然而,好景不长。2006年下半年,杨老太和三女儿金竹的关系变差,金竹将母亲送回堡镇老房子,杨老太再次变成独居老人。这时,她的身体已经大不如前,常常丢三落四、精神恍惚。

  二女儿金兰说,当时自己在市区工作,便将杨老太接到市区家中照顾,其间还多次委托阿姨和保姆帮忙,并最终全权操办了母亲的丧事。杨老太分别在2010年7月28日和2011年7月28日又给金兰写了两份遗嘱(即第3、第4份遗嘱),声明仍以1994年的共同遗嘱为主,其他遗嘱一律作废。

  波折

  房产转移 风波再起

  对于金兰的说法,金竹三姐妹则完全不赞同。金竹表示,母亲住在自己家中时,自己尽了孝道。2006年11月,双方产生矛盾后,母亲为减少矛盾才回老家居住,三姐妹还为母亲添置了彩电、洗衣机、淋浴器等,并和以前一样关心照顾母亲,这些邻居都是看在眼里的,可以作证。倒是老二金兰,在父亲过世后的近十年里,对母亲不闻不问,甚至写公开信百般指责母亲。在金竹提供的这封公开信中,金兰写道:“……你(指杨老太)的人生非常可悲,你的人生是一个非常失败的人生。你的心地那么恶毒!……”

  金竹等三姐妹表示,金兰在将杨老太接到上海后,没有放在自己家中照养,而是将母亲送去了养老院或留在保姆家中。母亲见金兰并未尽到继承人和儿女应尽的赡养义务,故在2012年1月15日立下第5份遗嘱,明确不改变2002年8月见证遗嘱的分配意见。

  然而,这时发生的一件事超出了三姐妹的意料——原本权属尚在争议之中的301、302室房产,竟然早在2012年8月14日就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过户至金兰之子君君名下。而且,金兰再次提供了两份新的遗嘱——2012年1月25日的自书遗嘱和2012年8月31日的代书遗嘱。根据最后这份代书遗嘱的意思,之前一直属于四女儿金菊的303室房屋也被要求由二女儿金兰继承。

  冲突

  七份遗嘱 矛盾重重

  一怒之下,大女儿金梅、三女儿金竹和四女儿金菊作为共同原告,一起将金兰告上法庭,诉请按2012年1月15日订立的遗嘱继承房产,即大女儿、三女儿和小女儿分别继承老太太的3套房。

  原告提出3个观点。第一,金兰提供的最后一份代书遗嘱不是杨老太真实意思表示,因为这份遗嘱的代书人闻某和见证人张某都是金兰的朋友和同学,与金兰有利害关系。第二,金兰手里2012年1月25日那份遗嘱是1月5日写的,她自己在“5”的前面添加了一个“2”,这个“2”的写法跟老太太以前的写法并不一致,原告已经申请司法鉴定,所以原告手中2012年1月15日的这份遗嘱才是杨老太的最后一份遗嘱。第三,在1994年金老汉和杨老太共同所写的遗嘱中,写明301、302室房屋由金兰和君君继承,但这两套房产实际上已经买卖。原告三姐妹认为,买卖的法律关系否认了法律上的赠与关系,买卖所得钱款也并非遗嘱范围内财产,应当根据法定继承要求,由四个姐妹共同分配。

  结果

  厘清法理 依法判决

  崇明县人民法院受理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后,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于12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2012年8月31日,杨老太所立代书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系金兰朋友、同学,代书人、见证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故认定代书遗嘱无效。

  针对原告对第6份遗嘱订立日期“2012年1月25日”存在的质疑,根据专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因为笔画过于简易,难以确定是否杨老太本人所写。原告认为被告篡改遗嘱日期,而鉴定机构无法鉴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认为提供的证据不足,其主张不予支持,认定金兰提供的2012年1月25日那份遗嘱为最后一份遗嘱。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崇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301、302室房屋归金兰所有,303室房屋由原告金菊继承的判决。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四姐妹谈到因母亲遗产闹上法庭一事,都表示并非本愿。因为老无所依,八旬老太屡次修改遗嘱,却依然换不回母慈子孝、手足情深,令人唏嘘。这实在值得当事人反思和社会警醒。(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郭燕 鲁哲)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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