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撞人雇主担70%责任 向肇事者追偿获赔3.6万
2014年01月03日 13:07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祝某雇用的司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祝某先行赔偿了死者家属后,向出狱的王某追偿。近日,密云法院认定祝某作为雇主应承担70%的责任,判决王某给付3.6万元。
2012年7月5日,在密云县密关路,王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沈某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沈某死亡。交通队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他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刑一年。
事发后,沈某亲属将祝某诉至法院,因重型自卸货车的交强险已过保险期限,且祝某未续保,法院判决祝某赔偿沈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万余元。
祝某先后支付赔偿金23万元,其继续投保交强险后获得11万元的保险理赔。对于剩下的12万元,他在王某刑满释放后起诉追偿。王某则辩称没有赔付能力。
法院认为,王某应当与祝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祝某赔偿后可以向王某追偿。祝某作为雇主,享受王某提供劳务创造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亦应对劳务造成的风险承担相应责任,故其应当对交通事故后果承担70%的责任。
【编辑: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