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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宣判两起生产销售“地沟油”案件

2014年01月08日 09:20 来源:大众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天(7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两起生产销售“地沟油”案件,其中被告人朱传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案的其他被告也都分别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2011年7月,警方发现平阴县境内的济南发达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地沟油”。当年7月20日,济南市公安局根据线索,对发达公司制售“地沟油”案进行立案侦查,抓获公司总经理朱传峰等涉案人员。这是我省成功侦破的第一例重大生产、销售“地沟油”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3月,被告人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兄弟三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平阴县孔村镇郭柳沟村油厂(系个体经营),并组建西车间,从事动物油加工、销售,2005年转向“泔水油”的回收再加工业务。2007年3月,三人在油厂原址注册成立平阴县孔村镇城南兴财油厂(系个体经营),并组建南车间,从事生物柴油、动物油的收购、加工、销售。2009年3月,三人出资以朱传清的连襟杜恒强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发达公司,在原厂基础上组建东车间,从事生物柴油、油酸、硬脂酸及植物沥青等工业用油的生产、销售。

  自2006年起,先后从山东、北京、江苏、新疆等地大量收购“泔水油”、白土等原料,在西车间通过加温除杂、除臭、过滤、脱酸、脱脂等工序,生产“地沟油”,在明知他人将向其所购的“地沟油”冒充食用油进行销售的情况下,仍将“地沟油”销售给17家食用油经营户,销售金额共计52418544.2元。朱传峰等人还虚开增值税发票,总计53张1335万余元。济南中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朱传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被告人朱传清、朱传波无期徒刑。朱传峰等人犯罪所得和犯罪所用财物上缴国库。

  在今日宣判的另一起案件中,判决书上最让公众惊愕的是,多家制药企业涉嫌采购“地沟油”用于生产。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被告人于海波、邢洪生共同注册成立千门商贸(非法人独资企业)有限公司,从事粮油销售等业务,经营中,于海波、邢洪生与多家制药企业签订豆油购销合同,低价购进以“泔水油”为原料生产的“地沟油”,尔后按比例掺入四级豆油中,销售给多家制药企业。

  为避免引起他人对千门商贸独家长期向制药企业供货的注意,于海波、邢洪生遂于2009年10月以于海波的妻子张红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济南大中粮油有限公司,采取同样手段与千门商贸交替向上述制药企业销售勾兑后的豆油,自2007年9月至2011年7月,俩公司共计销售32628.38吨,销售金额280202899.26元,其中,于海波负责千门商贸和大中粮油的全面经营活动,邢洪生负责采购和财务管理,刘太金、于召荣负责在夜间购进“地沟油”并负责勾兑、运输等工作。

  济南中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海波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邢洪生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者 牛远飞 吴允波)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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