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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中的困境与出路

2014年01月08日 09:5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2007年,本色集团曾随吴英一起,被起诉涉嫌集资诈骗,但此后的历次判决,均只有吴英以个人身份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作为一个法人,本色集团是否是“干净”的呢?因此,引发了笔者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民事、刑事法律适用领域的探讨与反思。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在民商事中的地位

  在民商事活动中,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和独立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拥有和自然人相同的法律地位。公司以其全部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构建公司的两大基石。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民商事中法定地位的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当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损害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责令股东偿还公司债务,承担由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的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阻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做出危及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理论并不是真正地否定掉公司的法人人格,而是在个案中超越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直接追究公司背后股东的个人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可以说,该《解释》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在司法活动,因为单位犯罪的刑罚相对较轻,控辩双方围绕成立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争议自然激烈。那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刑法适用中的意义究竟何在?从定罪的角度分析,判断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必须具备成立单位犯罪的主客观条件,包括单位主体资格,在单位意志下实施犯罪,以单位为名义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且以刑法规定为前提等等。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字面意义不言而喻,其适用旨在否定了成立单位犯罪主体要件,没有主体则更无单位主观意志可言,进而将犯罪归责于自然人,成立自然人犯罪。

  此外,司法实践中,为实施犯罪而设立公司的主观恶性并不容易直接认定,如何把握“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判断标准常发生争议,应该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刑事司法的适用并不当然轻松和宽泛。

  民刑交叉的困境与出路

  可以说,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在刑事适用旨在否定公司犯罪,由个人对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但是其法律依据仅仅是最高院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刑法并没有严格规定,也未对对此类设立的公司刑事法律后果做出安排。

  从法理上讲,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不同,在民事领域,在公司被注销之前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公司以其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即便是在民商事领域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适用,并不直接导致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混同,而是在公司以其独立财产承担责任之外,由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在刑事适用中,更多是解决犯罪定性问题,在刑罚执行中没收财产也只是针对个人财产,即便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包括其在公司的所占财产份额。但在民商上,个人财产和法人财产并不当然分割,特别是在多人成立的公司。

  随着社会经济地迅速发展与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严防以利用公司为手段进行犯罪的刑事规制也将凸显重要,笔者认为,为更好地应对此类案件,理顺民、刑关系,保护经济秩序健康发展,实现刑法的目的:一、严格正确把握刑事案件中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适用;二是扩大单位犯罪、单位刑罚研究与立法;三是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在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衔接。(李迎春 魏利平)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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