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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视野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

2014年01月08日 16:5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裁量权行使得当能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行使不当将有损司法权威,降低司法公信力。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现状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等问题为社会大众所诟病,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历久弥新却又具有现实紧迫性的课题。

  一、提高立法质量

  司法公正的实现要求用统一的标准来裁决纠纷,但由于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使得已有法律条文过时或不规范、立法者在制定法条时存在认识局限性、很多法律仅有原则性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政策与法的冲突等原因,严重影响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滞后性使得法律无论多么超前,都无法做到完美无缺,普通的法律规范和个案处理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距离。法律的缺陷性,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极易出现失衡偏差。在法的制定中,要考虑到社会发展和现实因素,要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正如有学者言:“法律规定的数量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大小成反比;法律的模糊度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正比;法律的精确度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反比。”当前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尽可能减少模糊性,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强法律之间的衔接,减少法律漏洞,以防止司法恣意和法官专断。

  二、提高法官职业素养

  在一定意义上,法官对法律的认识能力与认识方式决定着一个裁判的结果状态。法官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主体,其职业素养(包括法律理想、职业道德、法学理论知识和审判实务技能)是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和基础。由于部分法官政治、业务素质较低,在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时,容易发生法律识别上的错误,造成法律适用不正确,处置不当等问题,导致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异化和滥用,甚至成为极少数法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工具,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故此,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法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平等意识、公正意识和法治意识,确保人民法官队伍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有必要培养并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做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大力鼓励、引导和支持法官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的理解,要着眼于提高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

  三、大力推进司法公开

  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司法实践中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必须坚持公开审判,杜绝黑箱操作。公开审判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增加诉讼过程的透明度,有利于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偏向。在现代社会中,凡是民主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把公开审判作为一项基本诉讼原则规定在法律之中。我国宪法、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因此,公开审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具有重要意义。公开赢公信,公开促公正。公开原则是制止裁量权专横行使最有效的武器。通过审判规则的制订,将审判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方法、时限等公之于众,既可以使当事人知悉法律内容,也可以保证公民对审判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从而赢得当事人对司法的信赖。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既不是权力行使的边缘,也不是理想法律运行状态的偏离,而是依法行使权力的一种形式。将法官自由裁量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规范并促使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能减少法官在审判中的司法不公行为,有效防止司法腐败,并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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