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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员工偷吃午餐肉被开除 法院认定系偷窃行为

2014年01月14日 11:09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重庆市一中院昨天发布消息称,该院二审认定超市解除与偷吃超市午餐肉员工张华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2011年的一天,超市员工张华(化名)将超市一盒梅林午餐肉放在家电小仓库内。第二天早上,他在家电小仓库吃掉了这盒午餐肉。超市发现后,以张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

  张华不服公司的处罚决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无果后,向沙坪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该超市的《员工手册》规定,对于偷窃属于商场、顾客或他人财物的员工,超市有权立即辞退,食用和带走属于商场的食品及饮料属于偷窃行为。同时,超市《道德操守规范》规定,对于犯有严重过失的员工将立即解聘,包括偷吃超市食品。张华入职时,曾签署确认书,表示理解并遵守《员工手册》和《道德操守规范》。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记者 刘湛 通讯员 谢威利)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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