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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醉驾获重判 被判拘役3个月罚3千元

2014年01月23日 09:43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13年12月18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血液酒精含量每百毫升达到200毫克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等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昨天上午,房山法院在《意见》实施后,首次对两起危险驾驶罪做出了从重处罚。

  2013年12月18日20时许,李某某和朋友在饭桌上多喝了几杯,随后不顾朋友劝阻,执意开车上路。当李某酒后驾驶“长安”牌小型普通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房山区良乡镇黄辛庄村委会前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1.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庭审中,李某某对于检方指控的罪行和罪名均表示无异议。李某某表示,事发当天,其中午喝了三两白酒后,晚饭又喝了二两白酒,由于饭馆离家只有几分钟车程,所以没当回事。

  和李某某一样,1980年3月出生的河北人李某也于去年某日和朋友喝完酒后,开车返回暂住地。当李某驾车由东向西行至房山区长阳镇某公司南门时,李某低头接了一个电话,仅仅一瞬间,李某抬头看见对面驶来一辆货车,情急之下,李某猛打方向盘,车子撞上公司大门后翻车。事故发生后,货车司机停车报警,交警赶到现场后,对李某进行了酒精测试,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两人的行为都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133条和《意见》的规定,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某和李某分别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庭审后,李某某告诉北京晨报记者,目前最庆幸的是酒后驾车没出事,“以后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动车。”而李某也表示懊悔不已。

  ■法官释法

  新《意见》统一量刑标准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徐斌告诉北京晨报记者,2011年5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拘役,并处罚金。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徐斌说,我国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就属醉驾,犯危险驾驶罪,量刑上处拘役,并处罚金,“但各地从重处罚的标准不一,此次醉驾新《意见》为各地执法提供了一个从重处罚的标准。”

  ■相关链接

  8种醉驾情形从重处罚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从醉酒驾驶的后果、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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