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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两口结婚俩月因婚检闹离婚 5万彩礼丈夫要回1万

2014年02月20日 14:47 来源:东北网 参与互动(0)

  结婚刚俩月,正甜蜜的小两口就因婚检起了争执,妻子催着检、丈夫就不检。二人因此大架小架没少吵,分居半年多后,二人撕破脸上法庭闹离婚,丈夫提出“婚可以离,你得把我妈之前给你的5万彩礼钱还我!”,最终,南岗区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但因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法院没有支持男方的返还彩礼请求。男方上诉,最终经二审法院调解,男子获返1万元。

  2011年春天,孙倩和吴斌经朋友介绍相识,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次年2月,婆婆给了未来儿媳孙倩5万元彩礼。

  2012年3月初,二人登记结婚。2个月后,孙倩提出让丈夫吴斌去婚检,可吴斌认为自己单位每年都有体检,不肯去。二人因此事大小吵不断,孙倩更是提出因二人性生活出现问题,无法与吴斌一起生活,同年8月开始分居。

  2013年6月,孙倩把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吴斌表示婚能离,但之前母亲给的5万彩礼钱孙倩必须还给自己。可孙倩认为,自己已把彩礼钱都花在了双方共同生活中,并亮出数张为二人购买衣物的票据作为证据。

  法院认为,孙倩和吴斌婚前感情尚好,婚后因生理问题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在孙倩起诉离婚吴斌同意,法院应当准予。

  吴斌要求孙倩返还5万元彩礼钱的要求,由于二人已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吴斌返还彩礼的要求不符合法定返还的情形。因此,南岗区法院只判决二人离婚。

  吴斌不服提出上诉,要求返还5万元彩礼钱。最终,经二审法院调解,孙倩和吴斌自愿达成协议,由孙倩一次性返还吴斌彩礼1万元。

  (文中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支持以下情形的离婚彩礼返还请求:(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彩礼并因给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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