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检察官揭城中村干部新受贿方式 以权供货以权揽活

2014年03月03日 09:2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案件中发现,一些城中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供货、揽活”等方式受贿。

  所谓城中村干部“以权供货”“以权揽活”的受贿方式,是指部分城中村的村组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以向在本村组开发各类工程的开发商、承包商供应材料或分包工程等方式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深入发展,城中村土地不断升值,在其中开发的各类工程越来越多,利润也相当巨大。一些动机不纯的村组干部既想从中分一杯羹,又害怕党和国家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形势,于是就想通过向开发商供货或承包工程的形式,“名正言顺”地挣钱。

  蹊跷的“补偿款”

  宝鸡市某村原村支部书记刘某,本想通过以向开发商供材料的方式“挣钱”,开发商答应了刘某的要求。谁知在换届选举中,刘某落选,之前谈好的向开发商供材料的“好事”泡汤。为了不使自己“吃亏”,刘某就找开发商要了30万元现金,作为对自己丧失供货机会的“补偿”。

  宝鸡市另一个村三组组长文某,收受在本组开发商品房的李某现金20万元后,将其中的14万元平均分予组委会其余7名委员,自己留了6万元。文某将受贿款分给其他委员,并非胆小或不太贪心,而是有更大的算盘。原来,当时组委会即将换届,文某希望取得其他委员支持,能够连任组长。如果能够连任,文某就按照和李某的约定,在李某开发的楼盘中承建工程,预期收益更大。

  金台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分析,上述两个案例虽然是以普通的受贿方式被查处的,但应当看到其中隐藏着“以权供货”“以权揽活”的预谋,只不过被告人还没有来得及实施罢了。从中可以看出,这种“以权供货”“以权揽活”行为有两个特征:一是强迫性和排他性。开发商、承包商必须让城中村的村组干部供货或分包合同,有时还不能让其他人参与竞争;二是职务性。村组干部让开发商答应其要求是利用职务之便。

  本质为权钱交易

  金台区办案检察官认为,由于村组干部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如果他们只赚取了平均利润或稍高利润,并不能以犯罪论处。但是这显然也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四款“不得在工程项目立项及承包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若村组干部获取高额利润或只是名义上提供劳务或供货但同样获取酬劳,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权钱交易,只是手段更为隐蔽。对此,参照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如果村组干部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开发商供货或承揽工程,对于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至于没有供货或提供劳务而领取酬劳的,其行为即是一种纯粹的权钱交易,领取全部酬劳应当算作受贿数额。

  一些村组干部之所以想方设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其中有缺乏监督、待遇偏低等客观原因,但应当看到,个别村组干部党性原则丧失,动机不纯是关键因素。

  办案检察官建议,在农村选举时,有关部门应当适时指导,确保当选的干部党性强、公道正派、为群众所认可。(记者台建林 通讯员张晨欣王小勇)

【编辑:王硕】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