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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制定反腐败法 发挥刑罚制裁功能

2014年03月13日 09:1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要真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前提是要有较为系统、完备的反腐败法律体系,这是法治反腐的基础性工作。”谈到反腐败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崔智友代表如是说。

  今年两会上,崔智友建议制定反腐败法,实现反腐败工作制度化、法治化,从而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

  崔智友认为,我国在反腐败的长期实践中,形成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经验,不少已经以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形式确定下来,但普遍存在不集中、不衔接、不便操作的现象,对腐败行为的日趋复杂化、智能化、隐蔽化杀伤力不够。

  当前我国承担反腐败职能的部门和机构包括党委纪检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检察机关等。“但统筹协调不够,反腐败工作存在交叉带和空白带,案件的受理、查办、移送、处理、预防等环节衔接不畅,不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崔智友说。

  “举报、指定管辖、信息公开、行贿档案查询等制度,如果能够法律化、规范化,将对推进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很好的推动作用。”崔智友说。

  在预防腐败方面,崔智友指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预防腐败作出明确具体的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权威性还需进一步提高。

  “地方性法规质量参差不齐,大多内容过于抽象,权威性、强制性不足,无法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一些单位和部门缺乏积极主动配合做好预防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预防工作缺乏制度保障,这种新情况也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崔智友说。

  崔智友认为,制定反腐败法的可行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符合中央关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精神,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新期待;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并在长期的反腐败斗争中形成了大量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为立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做法可资借鉴。

  “依法反腐是治理腐败根本之道。”崔智友说,法的力量在于权威性,法能够保证反腐败工作不出现反复性、主观性、随意性。制定反腐败法可以确保对腐败行为的定性准确与处理结果的公正,激发起全社会对反腐败的信任、信心和支持,进而保证反腐败的深入、持久、有效开展。

  “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抓紧研究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实现反腐败工作制度化、法治化。”崔智友说。

  他认为,反腐败法内容上应涵盖反腐败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反腐败的程序和措施、对腐败的预防和惩治等具体内容,并要注意整合现行反腐败具体法律法规。还应该加强有关反腐败配套法律的制定,加快推进行政程序法、政府信息公开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形成严密、立体的防腐、惩腐、促廉法律体系。

  “对犯罪行为最强的约束力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崔智友建议,反腐立法必须落实好法律实施的体制机制保障,确保法律得到全面正确执行。应注重充分发挥刑罚的制裁功能,增加腐败犯罪成本,加重腐败行为的代价。要注意解决好当前存在的对行贿犯罪惩处过于宽缓的问题,坚持惩治行贿犯罪与惩治受贿犯罪并重。

  崔智友同时建议,通过立法进一步优化整合我国现有反腐败资源和力量,通过完善的机制确保对腐败能作出迅速、有力的反应和打击。记者李恩树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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