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律师:电视购物“陷阱”已涉嫌诈骗罪应负刑责

2014年03月20日 15:11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连日来,本报关于电视购物骗局的报道引起广泛关注,不少读者追问:涉事企业应受到怎样的惩罚?怎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界人士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

  骗局涉嫌诈骗应负刑责

  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报报道的电视购物骗局一般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但情况严重的可能涉嫌触犯“诈骗罪”,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长期关注电视购物“陷阱”问题的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卫东说:“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和电视购物关系比较密切的健康商品或服务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做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都要与该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富杰表示,除了承担赔偿责任外,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骗子公司还要接受刑法的惩罚:“他们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罪。”“通过电视购物行骗的公司,以非法手段获利,同时兼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情况,符合诈骗罪相关构成要件。”

  拍照截屏录音都是证据

  法律界人士表示,消费者维护权益最好的办法是切实保留相关证据。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洪告诉记者,《快递服务》国家标准2012年5月1日施行,快递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要提醒当面验收快件。“对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邮购等快件,收件人可以先行验收内件再签收,这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不容剥夺。建议第一时间仔细查验商品的外观以及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应该标注的主要内容,有问题直接退回去,以避免损失。”

  “在使用之后发现问题,留存证据就变得很重要了。”常卫东表示,“如果是在电视台收看的电视购物节目,最好在节目播放时拍下照片取证。法庭上,只要说明该节目的播出时间并附上照片,法院就可以调取相关录像,作为判案的证据之一。如果是在网上看到这样的视频,拍照之外还必须截屏到公证机关公证,因为对方很容易删除相关内容。”

  “最好在和对方交涉赔偿等问题时录音,也可以作为证据。和维权相关的短信也最好全部保留。再有,微博、微信等的内容也可以成为证据之一。”(记者 鲁钇山 实习生 朱文晓)

【编辑:吴涛】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