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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合租车位日久屡发纠纷 经调解双方言和

2014年03月24日 13:49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一业主在他人车位旁自划停车位,妨碍了他车通行。双方对簿公堂,二审法院几经调解,昨日双方握手言和。

  2013年初,李某与房地产公司续签了多年在租的洪山某小区18号车位一年的租用协议,并缴纳车位服务费和租金。其车位周边有空地,还可以停车。2012年初,急需停车位的张某与李某达成协议,约定租18号车位一部分停车,为期一年。张某向李某交付停车位租金,另向物业公司缴纳停车服务费。

  尽管旁边空地可借用,但18号车位停放两台车显得拥挤,张某停车稍有偏差,李某的车就无法正常出入,双方屡发纠纷,合作难以为继。趁新来的物业公司不熟悉情况,张某还杜撰了一个车位号“082”,只向物业公司缴纳租金和停车服务费,双方矛盾升级。

  2013年3月,以张某影响自己车辆出入为由,李某向法院起诉,将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一起列为被告,认为他们未尽到自身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杜撰停车位并未取得房地产公司及小区物业认可。判决张某消除对李某正常使用该车位的妨碍。张某不服并上诉称,小区地上停车位不属于李某个人所有,李某无权要求自己排除妨碍。

  二审法院考虑到双方矛盾由来已久,如果强制要求张某履行判决、消除妨碍,可能加剧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多次与两位业主、小区物业、房产公司沟通,张某同意向李某交付停车位租金,并保证不影响李某车辆通行,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李某撤回上诉。

  办案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本案中,李某通过租赁方式依法取得车位使用权,后将租赁车位部分租给张某使用,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张某不得妨碍李某对车位的正当使用。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排除妨碍有法可依;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言和,是一种双赢的结果,不仅维护了法律尊严,还化解了社会矛盾。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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