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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 “外来”保安的罪名甄别

2014年03月24日 16:4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

  案由:职务侵占罪

  案情:张某、王某分别为常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派到常州市瑞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科公司)的保安队副队长、保安。2013年3月至7月间,两人利用职务便利,联系废品收购人员单某将该公司资产偷运出去并变卖,检察院对上述三人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回放

  监控录像出现空白

  公司资产神秘消失

  瑞科公司位于常州市武进区。为加强公司安保,瑞科公司不仅安装了全套监控设备,还从常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聘任了4名专业保安。

  2013年7月29日下午,瑞科公司的采购员发现,原本堆放在楼道内的主轴箱和铸件丢失了。行政总务随即到监控室调取监控录像,异常的现象出现了。

  6月25日清晨7时许,遍布在公司各处的摄像头突然先后断开,直到8点30分左右,摄像头又依次恢复正常。

  7月7日清晨5时许,公司内的摄像头又先后断开,直到6时许又恢复正常。

  ……

  经查,摄像头离奇断开又恢复正常的情况,在2013年3月至7月间共发生了8次。通过反复查看监控录像,瑞科公司保安队副大队长张某进入了众人的视线。

  在警方的讯问下,张某供述了与另一名保安王某经预谋,利用担任公司保安之机,在凌晨或员工休息之时,切断监控设备,让废品收购人员单某将电动三轮车直接开进公司,将堆放于公司楼道内的电机座、主轴箱、工作台、轴滑台等铁铸件偷运出公司变卖的事实。

  庭审现场

  今年3月1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王某作为公司保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废品收购人员单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单位财物,涉案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6616元,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张某、王某、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认定,但认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张某、王某、单某的行为究竟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劳务派遣工的“特殊身份”

  职务侵占罪是指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此,张某、王某是否为瑞科公司的工作人员,成为了庭审双方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

  “我们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物业公司再与瑞科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物业公司随后派我们到瑞科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对于审判员提出的被告人与物业公司和瑞科公司的劳动关系问题,张某和王某回答道。

  公诉人表示:“张某与王某二人作为劳务派遣制的保安,与用工单位即瑞科公司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能认定二人为瑞科公司的工作人员,即二人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张某的辩护人称:“从法律关系而言,物业公司与瑞科公司两者结合共同与张某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并分别履行了雇主的一部分义务。物业公司与瑞科公司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给张某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而张某也同时受到两公司规章制度的双重约束。因此,张某虽然为劳务派遣工,但其实际供职于瑞科公司,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特征。”

  工作便利与职务便利之辨

  “利用职务便利”是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的必备构成要件。因此,张某、王某有无利用职务便利成为庭审双方的又一个争论焦点。

  公诉人称:“张某与王某作为派遣制的保安,对单位财物的调拨、使用没有决定权,二人能够监守自盗,是源于保安的工作性质和职责带来的施案便利,两被告人熟悉作案地点,易于接触他人管理的财物,知道每个摄像头的分布情况,能够将外单位的单某直接带进公司,这些都是被告人利用的‘工作条件便利’,而非‘职务便利’。因此,被告人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庭审中,审判员向张某、王某发问:“你们平时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张某回答道:“管理人员的进出、收发邮件包裹、进行巡逻、保卫公司财产安全。在公司放假、下班时,看守好公司院内的财物。”对此,王某表示认可。

  张某的辩护人辩称:“所谓职务便利,一般包括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几种情形。很显然,堆放在公司楼道内的涉案物品并不同于锁在仓库中的物品,在公司无人的情况下,它们处于张某等保安的直接保管、实际控制之下。张某利用熟悉监控摄像头位置的便利,拔掉监控探头的连接线,联系被告人单某将车辆直接开入厂区运走涉案物品并变卖,可见张某的职务便利才是犯罪能够顺利得逞的重要原因。”

  法院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作为公司保安,有保卫财产安全的职责。涉案物品堆放于公司楼道内,在公司无人之际,实际处于两被告人的管理、看护之下,两被告人擅自处分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被告人单某积极参与,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单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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