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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工被拒持刀行凶 遭制止后跳楼身亡

2014年03月25日 10:40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工厂员工秦某华因辞工多次被拒,酒后持刀砍伤主管。保安队长张某某赶到现场后,打掉秦某华手中的刀,并两次击打他的腿部,防止其逃离。随后,秦某华从三楼跳下身亡。事后,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提起公诉,宝安区法院一审认定张某某无罪。昨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召开公开审查会,邀请办案人员、人大代表、网友来说出自己的看法。

  案情回放

  员工辞职被拒持刀砍伤主管

  19岁的秦某华,是宝安区鑫海盈印刷保障有限公司的员工。他曾几次向公司提出辞工,但都遭到主管拒绝。2012年10月26日晚21时,秦某华和另外两个工友喝了酒,酒后持西瓜刀和辞工单,再次来到公司车间办公室,想找主管在辞工单上签字。

  当时主管想走,三人不让他走,并发生了殴打,期间秦某华持刀砍伤了主管的手指。后来,秦某华等人还用暴力、威胁的方式,阻止公司工人下班。

  遭保安队长制止击打后跳楼身亡

  当时,隶属于深圳桂发工业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龙华新区广西工业区保安队长张某某闻讯后带着两名保安员魏某某、韦某某和老乡张某武一起赶到现场。张某某用钢管将秦某华的西瓜刀打落,为了防止秦某华逃走,他还两次用钢管击打秦某华的腿部,导致他两次摔倒在地。

  看见保安员来了,秦某华的两名工友迅速逃走,一人在楼下被魏、韦两人抓获,另一人则逃往楼上阳台。受伤的公司主管发现后,告诉张某某“阳台还有一个人”,于是张某某和老乡张某武就往车间门口走去。就在离开秦某华七八步的距离后,秦某华从地上爬起来,从公司三楼电梯间附近靠北边的窗户跳下,经抢救无效身亡。

  一审法院判保安员无罪

  事发后,张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宝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作为工业区保安队长,在秦某华等人持刀在厂区行凶时履行职务行为,带领保安员前往现场进行处置,在秦某华持刀欲砍自己并想要逃跑的时候,击打其腿部,该处置行为并无任何不当之处。因此,张某某对秦某华的跳楼致死结果没有任何过错,其击打行为也和秦某华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该院遂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无罪。

  观点交锋

  承办检察官:证据存疑应“疑罪从无”

  死者秦某华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昨日市检察院的公开审查会,邀请了当事保安队长张某某、死者秦某华的父亲、检察官、人大代表、9名网友来了解案情并发表意见。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张某某持棍击打秦某华腿的行为,经鉴定造成的是轻微伤,且此举是为了阻止秦某华逃跑的说法,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秦某华从高处坠楼的原因是张某某造成。在证据链不完整、案情存疑的情况下,应该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

  昨日,已被一审判无罪的保安队长张某某,和其辩护律师一起来到了公开审查会的现场。 张某某的律师恳请检察机关撤回抗诉,因为张某某面对持刀行凶行为,履行自己作为保安员的职责,并无不当。 秦某华的父亲则十分激动地说:“他(指保安队长张某某)已经打掉我孩子的刀了,还打了一次又一次,为什么不叫派出所来处理?”

  人大代表:应思索背后的社会问题

  人大代表刘柏廷表示支持一审判决,确实从证据上来说有不完整之处,应该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此事还反映出背后的社会问题。为什么辞工能使得一条鲜活的生命消逝?工人也有辞工的权利,多次不被批准,才会导致他们采取非法手段,显然秦某华所在的公司有过错,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保安队长张某某对于过度使用暴力的行为,也应对死者家属进行经济补偿。(深圳特区报记者 蔡佩琼 通讯员 孟广军)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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