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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酒运输中转被掉包 运输公司一审被判赔近30万

2014年03月25日 13:17 来源:成都日报 参与互动(0)

  润隆酒业公司先后3次委托运输公司托运64件高端白酒,在成都中转时被运输公司工作人员掉包,将其中的部分真酒换成假酒。东窗事发后,该工作人员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五年徒刑。随后,酒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运输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共计40余万元。近日,青羊法院判决运输公司赔偿近30万元。宣判后,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托运三批名酒 部分被掉包

  原告表示,他们于2011年9月18日、2011年10月25日、2011年10月28日通过一家物流公司的同一发运网点办理托运53度新飞天茅台酒,并委托被告为每批茅台酒投保了保价运输,三批酒的保价金额依次为15万元、50万元、25万元。2011年9月18日的托运数量为12瓶/件×15件,目的地为武汉,在使用过程中发现7件假酒。2011年10月25日的托运数量为12瓶/件×35件,目的地为上海,收货时发现其中有9件茅台酒的包装未完好,经鉴定,9件茅台酒均为假酒。2011年10月28日发往武汉的托运数量为12瓶/件×14件,在成都中转过程中,发现有11件茅台酒的包装未完好,经公安机关侦查,11件均为掉换后的假酒。事后,公安机关确认了被告员工李建君盗窃的事实,并追回6件真茅台酒。原告认为被告对托运货物和员工任用管理上存在重大瑕疵,未尽到托运义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托运公司 赔偿近30万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运输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享有合同权利。

  2011年9月18日发往武汉的15件53度新飞天茅台酒,原告指定的收货人在收货时有验收的义务,其未对货物进行验收即进行了签收,之后单方向公安机关反映有7件假酒,故法院对该7件假酒的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2011年10月25日发往上海的茅台酒,收货人在收到该批货物时即提出9件货物存在二次封装问题并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经查验,该9件货物均为假酒。被告未作出为何存在二次封箱的合理解释,因此,被告应就托运的货物中进行过二次封箱的9件假酒的损失进行赔偿。

  2011年10月28日运往武汉的14件茅台酒中,11件被掉换,后公安机关追回6件,经成都市武侯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每瓶1780元。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6件真品茅台酒返还给了原告,故被告还应对剩余的5件茅台酒进行赔偿。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的茅台酒数量为(9件+5件)×12瓶/件=168瓶。由于第二批、第三批货物的发货时间仅相隔3日,故法院认为都应以每瓶酒的价格1780元作为赔偿标准,即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的金额为:1780元/瓶×168瓶=299040元。(王翠 记者 晨迪)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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