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双屿街道原建工委主任受贿一审判十五年半
中新网温州3月25日电(记者 张茵 通讯员 鹿轩)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索贿、收受他人中华牌香烟、苹果手机、烟酒行提货单,现金。日前,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审结原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建工委主任卢某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鹿城法院认定卢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卢某,男,51岁,大学文化,温州人,原系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建工委主任,正局长级别。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卢某先后被任命为温州市鹿城区进城口改建工程指挥部副指挥、常务副指挥、温州市鹿城区甬台温铁路建设指挥部指挥兼温州书鹿城区铁路建设指挥部指挥、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建工委主任。
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卢某在担任温州市鹿城区进城口改建工程指挥部副指挥期间,在明知钱某、黄某二人被征用拆迁房屋系厂房的情况下,仍审批通过给予住宅安置,同意给予货币退购和产权调换,造成国家财产损失12515027元。
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卢某在得到温州木材集团公司员工刘某等给予“干股”好处承诺后,违规将鹿城区中央涂小学西面一空置地出租给刘某等人,期间,未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未要求支付租金。刘某等人收取租金营利,卢建芬参与分红。
2008年至2012年间,卢建芬利用担任领导职务便利,多次向他人索取或收受财物,共计现金72.5万元及价值12万元的财物,其中索贿31.15万元。案发后,卢建芬退出赃款9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又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以及非法收受让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应予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