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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宣判特大销售拉菲假酒案 两名被告被判七年

2014年03月28日 15: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温州3月28日(记者张茵 通讯员 戴宁)记者今日从温州洞头法院获悉,温州玛菲酒业有限公司、不法商贩李金荣、陈育华因销售假“拉菲”红酒,洞头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处温州玛菲酒业有限公司罚金100万元;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拉菲”红酒作为葡萄酒中的顶极品牌,芳醇柔顺、十分典雅,被称为葡萄酒中的“皇后”。市场售价昂贵,正牌1瓶“拉菲”红酒价格可高达万元以上,因此销售假“拉菲”红酒以牟取暴利,成为一些不法商贩觊觎的目标。

  2009年3月,被告人李金荣、陈育华等人设立被告温州玛菲酒业有限公司,后经内部股权转让,被告人李金荣占60%股份,被告人陈育华占40%股份。

  2010年10月左右,被告李金荣、陈育华为牟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由被告人陈育华向他人购得一批假冒拉菲红酒,用于被告公司销售。

  2011年7月,被告人陈育华从温州玛菲酒业有限公司退股,并将该批红酒折价归被告单位所有,由被告人李金荣继续持。随后被告人李金荣将其运至龙湾区灵昆镇一闲置别墅内存放,2012年10月25日被龙湾区工商分局查获。

  经鉴定,43瓶大拉菲、23瓶2004年份小拉菲、52瓶2005年份小拉菲、22瓶2006年份小拉菲、1426瓶2007年份小拉菲、331瓶2008年份小拉菲,均系假冒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注册商标的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344900元。

  洞头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温州玛菲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以次充好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人民币7344900元,其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

  被告人李金荣、陈育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单位温州玛菲酒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李金荣、陈育华由于意志以外原因尚未销售伪劣产品,系犯罪未遂,且二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均予以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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