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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老父遗体前未通知亲属 长兄被判赔偿弟妹

2014年04月01日 15:14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余老先生去世后,遗体在医院停放长达40多天才被火化。他的三个子女因父亲遗体火化一事,近日在海淀法院对簿公堂。

  以哥哥没通知其父遗体火化事宜为由,余老先生的女儿余女士和老人的继子李先生提起了人格权纠纷诉讼,将老人的长子余先生告上法庭。一并成为被告的,还有保存老人遗体的医院、火化遗体的殡仪馆。

  去年7月5日,余老先生因病在医院去世,他的三个子女未就火化老人遗体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争抢老人的死亡证明。经协商,医院为李先生和余先生分别开具了老人死亡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证明了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有医院印章和医生签字。8月18日,余先生向殡仪馆出示了其持有的老人死亡证明复印件后,将老人遗体运至殡仪馆进行了火化和安葬。

  此举招致了余女士和李先生的不满,称余先生在火化老人遗体前未通知他们二人,侵犯了他们对父亲遗体进行吊唁和瞻仰的权利,违反了民间风俗,造成了他们的精神痛苦。同时余女士和李先生认为,医院和殡仪馆对此也存在过错,因而起诉要求三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但余先生认为,处理父亲遗体并进行安葬,这是义务而非权利,他并未侵犯原告的权益,也没对弟妹二人造成精神损害。 医院和殡仪馆也都认为自己处理老人遗体的行为并无过错,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了解,这三兄妹的关系一直不太好。在庭审过程中,他们多次提及分割老人遗产的问题。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休。此前,他们之间还有多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先生处理父亲遗体的行为造成了余女士和李先生未能在遗体火化前瞻仰、告别,造成了二人的精神痛苦,因此酌情判令余先生向二人各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不过,余先生将老人遗体火化并安葬不属于故意侵权行为,法院不支持两名原告要求余先生赔礼道歉的诉求。另外,医院与殡仪馆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责任。 (文中均为化名)J151

  法官释法

  子女有权瞻仰告别寄托哀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官认为,在余老先生遗体火化前,其子女有瞻仰、告别的权利,以寄托哀思。而余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其办理老人后事前通知老人的另两个子女,给余女士和李先生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因此,两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但余先生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故无需向弟妹赔礼道歉。

  而医院证明死亡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行为并无不当。另据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火化。殡仪馆查验余老先生的死亡证明后将其遗体火化,符合法律规定。(记者 林靖)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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