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医二附院杀医案”二审开庭 精神鉴定成焦点
○被告人彩某被带上法庭
○被害人亲属、同事在法庭旁听
因对医院医护人员心存猜疑,产生报复心理,2012年11月13日11时许,彩春锋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砍倒多名医护人员,并造成了一名护士长死亡、多人受伤,造成震惊合肥的恶性案件。彩春锋犯故意杀人罪,但因其患有偏执型精神障碍,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一审被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彩春锋表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今天上午9时,这起案件的二审在省高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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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前——
近200人参与旁听
8时45分,在省高院一楼大厅内,安检台前排起了长龙,安监人员对前来旁听的人员进行仔细认真的检查,如此高规格的安检程序,足以表明本次庭审的重要性。
在二楼审判大厅内,安徽医科大学的部分医护人员、死者家属朋友及媒体记者共近200人在旁听席就座。
9:05,审判长宣布开庭,彩春锋在两位法警的带领下,戴着沉重的镣铐,慢慢地步入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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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问答——
“感觉护士要害我”
公诉人问道,你为什么要对医院的医护人员行凶?“我感觉他们给我注射了不好的东西!他们要害我!”彩春锋操着浓重阜阳口音回答道,在患肾结石前往安医大二附院治疗后,该院医生决定对他做一次碎石手术。在手术前一天,护士对彩某灌肠后,他开始觉得肚子火辣辣的痛。
就因为这点疼痛你就认为医护人员要害你?公诉人问道。“那个护士给我注射东西后,忽然喊道‘我成功了’,感觉他们要害我,所以我手术都没做就出院了。”后来回到阜阳家中彩春锋感到失眠、头晕、不想吃饭, “我不就做了一个皮试吗?怎么会喊‘成功了’,我就感觉是那里的护士想害我。”
“要和他们同归于尽”
回到阜阳的彩某想要到上海去治疗自己的结石,但是坐火车到无锡后,又转回合肥。因为投诉书上要求写一些医学术语,彩春锋无从下手。
公诉人问道,既然医护人员要“害自己”时,那你准备做些什么?彩春锋回答:那时候找投诉又不会,找王医生也找不到,感觉自己现在身体越来越差,这应该是在安医二附院弄出来的毛病,是做皮试害的,郭护士是护士长安排的,“他们都在害我!我不想活了,当时我就想大家同归于尽,把他们砍死。”
随后,彩某从合肥一家超市花了60元购买一把菜刀,来到安医二附院北楼13楼泌尿科住院部,在护士长戴某某毫无戒备的情况下,从背后连砍了护士长两刀,之后手拿菜刀去寻找给他做皮试的护士,想继续“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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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鉴定——
精神状况成焦点
据了解,彩春锋先后接受了两次精神鉴定。2013年2月的首次鉴定表明,彩春锋患精神分裂症(偏执型),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受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无法接受,要求重新鉴定。随后的4月16日,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彩春锋患有偏执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取信第二份即上海精神鉴定所的鉴定结论,认为彩春锋在案发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人,且在作案后主动留在现场,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情节,应当被减轻处罚。
据此,合肥中院宣判,被告人彩春锋犯故意杀人罪,但其患有偏执型精神障碍,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在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表示,对彩春锋2013年的两份精神鉴定都不予认同。
截至记者发稿时,本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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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怀疑医生害自己遂报复砍人
2012年11月6日,42岁的彩春锋因患有肾结石,前往安医大二附院住院治疗。在接受了术前灌肠和皮试后,他感觉身体不适,遂拒绝接受手术治疗。出院后,彩春锋对安医大二附院医护人员心存猜疑,产生报复心理。
11月13日,他持刀来到安医大二附院,在住院部北13楼泌尿外科护士台看到护士长戴光琼后,将其砍倒在地。随后,他手持菜刀追砍另一名护士,还砍伤前来制止的三名医护人员。
戴光琼经抢救无效死亡,三名医护人员轻伤,一名医护人员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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酿成悲剧——
优秀护士罹难令人扼腕
在庭审中,旁听席中仍能听到阵阵惋惜声,“好人,为什么不长命啊!”
据安医二附院官网介绍,戴某某,1973年9月出生,副主任护师。1992年7月在安医护校毕业后,分配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护理部工作。2008年9月来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工作,任泌尿外科护士长。工作期间,多次获得医院优秀员工、先进工作者、医院服务之星等荣誉。
一位戴护士长长丰老家的亲属告诉记者,戴某某兄妹五人,父亲去世后,七旬母亲由二姐照顾,而老三于前些年意外去世,排行老四的她便成为娘家的顶梁柱,在乡亲们眼里是个孝顺的女儿,“可惜啊,走得那么突然!”
不到40的戴护士长突然离去,不仅让丈夫王先生失去了一位好妻子,对于还在上学的儿子来说,更是晴天霹雳。
案件一系列过程
2012年11月13日11时许,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北楼13楼泌尿科,一男子持刀行凶,共有5人被砍伤。
2012年11月14日,4名受伤人员经全力抢救,没有生命危险,正在积极治疗中。
2013年2月20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中,犯罪嫌疑人彩春锋患精神分裂症(偏执型),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2013年4月16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彩春锋患有偏执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3年5月2日,该案侦查终结,高新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高新区检察院于5月22日报送市检察院起诉。
2013年9月22日,市检察院向市中院提起公诉。
2013年12月24日上午,合肥中院宣判,被告人彩春锋犯故意杀人罪,但其患有偏执型精神障碍,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4月2日,省高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本报记者 王峰/文 虞俊杰/图 王蔚/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