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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言死刑改革:保留死刑罪名 实践中应严控

2014年04月02日 15:53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死刑涉及到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是如何进行国家治理。当一个国家可以通过改善公共政策,有效地治理社会,提升民众的安全感,那么即便在较长时间内仍保留死刑罪名,其象征意义也应大于惩罚意义。

  日前,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创新论坛“死刑改革三人谈”上,刘仁文研究员提出了如上观点。他认为,我国死刑的改革方向,应是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

  自十八大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之后,作为为中央决策提供服务的重要智库,中国社科院创新工程“社会稳定的刑事法治保障”项目组将死刑改革作为2014年的子课题来加以重点攻关。

  该项目组首席研究员刘仁文表示,以前人们在研究死刑改革时,往往只考虑到保留和废除两个选项。但是现在学者们开始关注到还有一种情形,像美国、日本、印度这类虽有死刑罪名但是实际执行数量非常低,死刑绝不是一种常规性的刑罚,而是更多的带有一种象征性意义。

  “日本、印度每年执行死刑的数量都在10个以下,美国稍微多一点,2011年为43人。死刑在这些国家里只是一种象征意义的刑罚,很少适用。”刘仁文提出,我国的死刑改革方向,也应是象征意义大于惩罚意义。

  他表示,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很多冤假错案浮出水面,其中大多都存在刑讯逼供情节。因此,司法机关更应在实践中严格地控制死刑执行。同时,要合理地解读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都要给死刑被告人以法律援助。“即使已经被判处死刑,在其复核期间,被告人仍应拥有法律援助的权利。”

  刘仁文研究员提出,在我国下一步的死刑罪名废除中,集资诈骗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组织卖淫罪、运输毒品罪等应成为研究重点。

  他还主张,在适当的时候,把刑法总则关于死刑的适用条件由现在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改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且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扭转当前司法实践中,更多地倾向于客观的犯罪行为的理解。

  死刑涉及到一个根本的问题,就是如何进行国家治理。刘仁文说,死刑改革应有更宽广的视野,如果人类可以脱离死刑而有效地治理社会,就可以不用死刑。一个国家可以通过改善公共政策,有效地治理社会,而人们的安全感甚至因此会变得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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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在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已经有约150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或者暂停执行死刑。2011年世界上真正执行死刑的国家只有21个,美国、日本就在其中之列。(记者 纪欣)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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