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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确界定巡视工作回避范围 防止“过关”心理

2014年04月09日 09:04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日前,浙江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发《浙江省委巡视机构工作回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巡视机构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如何保证公正履行巡视监督职责,哪些情况下应当回避等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了应当回避的几种主要情形,即:巡视机构工作人员与被巡视地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与被巡视地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巡视监督职责的,应当回避。

  《办法》同时规定,巡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对本人成长地或长期工作地(单位)的巡视工作;参加过对有关地区、单位巡视的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原则上不得参加对同一地区、单位的第二次巡视。

  近年来,在贯彻中央精神、总结浙江巡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省先后制定出台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组、巡视办工作规则和巡视组组长负责制等,进一步明确了巡视机构职责任务;制定了《县(市、区)巡视工作实施细则》、《关于巡视工作若干纪律的规定》、《关于省委巡视机构实施谈心谈话制度的意见》等。

  据了解,省委巡视机构还尝试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快查快办机制,根据巡视提供的问题线索,推动“立巡立查”,大大缩短了巡视成果落地的时间,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同时,对巡视任务“一年一发布”、巡视组“一次一授权”制度进行探索,防止已经巡视过的地区或单位产生“过关”的心理,努力实现巡视威慑效果的最大化。

  (记者 陈翔)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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