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南方日报:食品安全立法能否更加细化?

2014年04月16日 14:0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从现状来看,城管综合执法的制度设计,一开始就没有处理好行政处罚中“一事不两罚”和“过罚相当”两原则的关系,很多法律之间、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所谓的综合,并不是综合,而是简单的减法:各相关部门把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减掉,只剩下城管去管;对流动摊贩的各种规范要求减掉,只剩下“影响市容”一条。

  近日,登出《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我仔细看了全文,似较之前的送审稿有了很大的改动。其中颇有些亮点值得关注,也仍有些缺憾让人不吐不快。

  该草案第二条、第三章以及第五章的相关内容,明确了食品摊贩的界定、规范和法律责任。这些内容,至少有以下几个亮点:1.较之《食品安全法》更具体明确食品摊贩的合法性;2.更明确了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3.设立食品摊贩登记卡制度;4.设立信用记录制度。这就意味着,广州市流动摊贩疏导区有希望对食品摊贩解禁,并将纳入食品监管部门的管理。同时,这些制度,将对食品摊贩的规范和管理、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产生深远的影响。十分令人期待。希望这些内容,早日顺利通过,早日实施。

  不过,该草案仍将“流动食品摊贩”与“食品摊贩”区别开来。这不得不说仍然是一个遗憾。第三十条规定“流动食品摊贩违法经营食品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依法查处”。——这实在太模糊、太语焉不详,无益于化解目前的执法困局。

  从此条语义来看,是承认流动摊贩经营食品的合法性的。但是,他们的行为怎样合法?怎样又会非法?本草案没有指明,其他法律法规也难寻依据。而城管执法部门,不是《食品安全法》的执法主体,不能从食品安全角度判定其违法与否,更不能对其执法,而只能从影响市容的角度,依市容环卫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之。这既然不从食品安全角度考虑,那有关的调整内容,似乎又不宜列入本条例。

  这样的草案,是否意味着:流动摊贩经营食品的安全问题,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还是因其难以监管而刻意回避?这是否忽视了流动食品摊贩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是否忽视了其中很大一部分群体,以地缘、血缘为纽带,形成的成规模、有组织的食品经营行为?是否忽视了相关消费群体的食品安全问题?(流动食品摊贩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大部分也都是弱势群体,他们同样应该受到重视。)流动食品摊贩缺乏明确的规范,而给市民生活带来的便利和滋扰(食品安全、油烟、噪声……)的纠结,是否也应该调整调整?

  从现状来看,城管综合执法的制度设计,一开始就没有处理好行政处罚中“一事不两罚”和“过罚相当”两原则的关系,很多法律之间、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所谓的综合,并不是综合,而是简单的减法:各相关部门把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减掉,只剩下城管去管;对流动摊贩的各种规范要求减掉,只剩下“影响市容”一条。

  如今的流动摊贩,再也不是二三十年前少量近郊农民进城卖菜或城市贫困人口养家糊口这么简单了,而是大规模的剩余劳动力在经营。

  回到食品安全问题,以广州为例:流动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屡见报端;而在试行了3年流动商贩疏导区已安置10万小贩的基础上,各界对饮食摊档合法化、引导规范经营也有很大的呼声。那么:是否可以在时段疏导上更放开一步?是否可以规范设立宵夜广场,食品摊贩经营场所的规划和选址如何广泛征求市民意见,既有人气又不扰民?是否可以像郑州那样设在夜间的城市广场?是否可以像武汉那样取缔碳烤,推广无烟碳或电烤?……

  流动食品摊贩,也是食品摊贩,不应忽视,亟待规范。我们的立法思维,是否应该追上时代发展的脚步?相关的法律条文,是否应该明确细化?

  (作者为城管工作人员)

【编辑:吴涛】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