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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倒卖土地数罪并罚 原村委主任获刑11年9个月

2014年04月18日 13:0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未经土地主管部门规划批准,以签订《投标合同书》等形式,被告新会区古井镇某村民委员会擅自将位于古井镇某村龟山的三块土地(共22.71亩)分别转让给吴某健、钟某森、黄某铨作宅基地使用,从中获利人民币1036300元。

  昨日,记者从新会法院获悉,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新会古井镇一村委会原主任林某聪和村干部钟某汉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9个月和7年9个月,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多次擅自转让土地牟利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新会区古井镇某村民委员会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规划批准,以签订《投标合同书》等形式,擅自将位于古井镇某村龟山的三块土地(共22.71亩)分别转让给吴某健、钟某森、黄某铨作宅基地使用,从中获利人民币1036300元。

  另外,作为古井镇某村民委员会原主任,2010年5月21日,林某聪伙同钟某荣、钟泽森非法取得古井镇某村龟山边的1.29亩土地后,未经土地主管部门规划批准,将该土地倒卖给林某新,从中获利人民币641000元。

  为赢选举贿赂选民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林某聪在任职期间,于2008年在古井镇某村两委选举前,非法收受徐某长、岑某红的贿款人民币300000元,用于贿赂选民。2008年3月其当选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徐、岑二人操控古井镇某村的土地交易提供协助,从中获取巨额利润。

  2011年,在任古井镇某村民委员会书记林某聪、委员钟某汉为了能当选2011届村民委员会委员,又非法收受徐某长、岑某红的贿款人民币750000元,用于贿赂选民。被告人林某聪当选后,与聘任工作人员钟某汉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徐、岑二人操控古井镇某村的土地交易提供协助,从中获取巨额利润。

  2013年1月,被告人林某聪、钟某汉在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某村民委员会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将黄某铨购买龟山土地的部分款项不入账的手段,侵吞洋边村民委员会的款项共计人民币361620元。

  村委会被处罚金32050元

  案件经合议庭休庭审议后,当庭作出判决,被告单位新会区古井镇某村民委员会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2050元;被告人林某聪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9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83865元。

  被告人钟某汉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9个月,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罚金人民币32050元。(记者陈杰 通讯员区洁芳、朱晓燕)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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