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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布2013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4月22日 11: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4月22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4月22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3年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所发挥的职能作用和取得的突出成效。会上,最高检侦监厅厅长万春介绍2013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

  典型案例一:亿铂公司、沃德公司、余志宏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珠海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赛纳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集研发、制造和销售激光打印机及其他打印耗材为一体的创新型企业,拥有330多项国内外自有专利技术,曾获得“全球通用激光打印耗材行业的龙头企业”、“2011福布斯中国潜力企业”、“广东省著名品牌企业”、“广东省出口名牌企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珠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诸多称号,被誉为“21世纪未来之星”。

  2011年1至3月,赛纳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余志宏与他人仿照赛纳公司经营模式,成立了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亿铂公司”)和中山沃德公司(下称“沃德公司”),并在香港、美国、欧洲成立了三个专门用于销售亿铂公司产品的公司。

  随后,余志宏伙同赛纳公司原销售总监罗石和、原产品部经理李影红、原产品销售经理肖文娟在未与赛纳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到亿铂公司和沃德公司工作。四人离职时,私自将赛纳公司客户类经营信息资料带走,并通过对信息的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销售策略和价格体系后向赛纳公司客户倾销产品。

  余志宏等人恶意争夺赛纳公司客户的行为,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引发该公司生产经营上的极大困难,造成公司陷入濒临破产的境地。

  本案是由全国首家独立设置的知识产权检察室——广东珠海市人民检察院高新区知识产权检察室承办的。针对本案案情复杂且跨省犯罪、涉案人员多、专业性强、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介入、积极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同时对侦查活动全程跟进,使案件得以成功办理。

  典型案例二:瑞创公司、韩猛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

  2008年起,上海瑞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创公司”)总经理韩猛、副总经理韩红昌为推广公司2345导航网站,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指使员工钱武星、罗华等人通过非法复制微软公司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制成“萝卜家园”等版本的盗版操作系统,并在盗版软件中捆绑、集成恶意代码,通过发布下载链接和雇佣人员线下免费发放盗版光盘等手段,提高公司网站浏览量,吸引付费广告、加载有偿链接,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经审计,2345网站为瑞创公司获取营业收入计人民币2387万余元。

  本案侵权时间历时三年之久,侵权行为涉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86个城市,侵权软件数量和非法经营数额均特别巨大,被害单位(微软公司)曾就本案提出1亿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请求。

  典型案例三:佳飞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间,重庆佳飞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佳飞公司”)总经理龚应兵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泉共谋购买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用于销售牟利。后二人在销售业务会上组织公司人员销售了上述假酒。截至案发,佳飞公司共销售假飞天茅台酒240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70360元;尚未销售的假飞天茅台酒128瓶(按已销售平均价格计,价值为人民币144192元)。

  这是一起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成功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案件。

  典型案例四:李海涛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2006年8月,李海涛从齐鲁制药有限公司辞职。辞职前后,李海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头孢他啶等药品的生产工艺。2008年8月,李海涛向齐鲁安替制药有限公司(下称“齐鲁安替公司”)职工靳超购买该公司的头孢米诺的生产工艺。2006年底至2010年间,李海涛将非法获取的头孢他啶等五种药品的生产工艺,非法披露给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厂长助理赵玉新并允许其使用。赵玉新在明知上述药品生产工艺系非法取得的情况下,仍在哈药集团制药总厂进行了工艺试验、技术储备及工艺改进等。

  经鉴定,李海涛、赵玉新因非法披露、获取头孢他啶等五种生产工艺,给齐鲁安替公司造成人民币24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靳超非法披露头孢米诺生产工艺的行为给齐鲁安替公司造成人民币11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案发后,李海涛赔偿齐鲁安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靳超赔偿齐鲁安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李海涛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被害单位齐鲁安替公司是国内知名药企齐鲁制药厂的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头孢菌素原料药专业生产企业。本案案情复杂、专业性强、时间跨度长、取证难度大。

  典型案例五:新飞仕公司、郑武岳等19人侵犯著作权案

  2011年12月,郑武岳、张秀兰分别通过张少波联系广东新飞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飞仕公司”,是广东省广州市一家生产音像制品的正规企业)生产电影《遍地狼烟》的盗版光盘各4000张。新飞仕公司在没有获得著作权人浙江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为张少波生产了上述盗版光盘。经郑武岳、张秀兰包装,光盘被销至全国各地。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郑武岳、张秀兰、张少波及其下线零售商处扣得各类盗版光盘、母盘、碟心等非法音像制品光盘15万余张,冻结在案人员账户内赃款人民币300余万元。

  本案是公安部和文化部共同挂牌督办的案件,是一起严重侵害本土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案件。案件涉及范围广、人员多,犯罪环节错综复杂,备受社会关注。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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