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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擅自涂改借据3万变成11万 被罚2000元

2014年04月22日 12:5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本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涂改了重要证据。现已认识错误,请法院从轻处理。”2014年4月4日,三水法院处理了一起因私自涂改借据,将3万元更改为11万元。根据相关法律,法院依法对犯罪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并承担案件鉴定费用10200元。

  2013年10月,原告叶某以欠钱不还为由将被告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偿还欠款11万元。在法庭上,叶某提供了一张陈某亲笔签名的借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具有法律与事实依据。借据显示,陈某曾于2012年3月29日在叶某处借走人民币11万元,双方许诺借期为2012年3月29日至2012年4月29日。借据上有陈某的签名与落款日期。

  “原告的借据是伪造的,被告不曾向原告借过11万元。”对于叶某的主张,陈某声称自己只向叶某的儿子借过3万元,并向法庭申请笔迹鉴定。基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存在较大分歧,法庭经慎重考虑后同意了陈某申请的笔记鉴定。

  2014年3月13日,鉴定机构对该借据出具鉴定意见。其中,《借据》小写金额“110000”数字中的万位“1”字、大写金额“壹拾壹万”中的“拾”字、以及“2012年04月29日”年份末位的“2”字是变造形成的。

  随后,三水法院通知叶某与陈某到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经法院进一步审理,借据谜团终于揭开。原来,叶某见多次向陈某催款无果后,就用橡皮擦将借据中的部分字体擦掉,将小写金额“30000元”更改成“110000元”,大写金额“叁万元”变造成“壹拾壹万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叶某变造证据的行为,法院认为已经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2014年4月4日,三水法院对叶某进行了严厉的训诫,并对其作出2000元的处罚。同时,责令其承担案件鉴定费用10200元。

  对此,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凤腾,变造、伪造证据是一种严重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是对诉权的滥用,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诉讼活动参与人或其他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伪造证据的,人民法院对个人最高可作出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最高可以作出100万元的罚款。蔡捷 余文军 黄建烈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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