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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如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4年04月22日 14:46 来源:人民政协报 参与互动(0)

  公正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实现公平正义是新时期政法工作的“生命线”。然而,何谓司法公正,却历来是仁智互见、历久弥新的话题。

  司法公正是合法与正当的统一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准确认定事实与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司法公正才有坚实的事实基础与法律基础,裁判才具有客观性与可预测性。离开了事实依据与法律基础,司法裁判就会沦为恣意的产物,社会就会陷入人治的深渊。因此,合法是公正的必要前提。合法既包括程序的合法,又包括实体的合法,是程序合法与结果合法的有机统一。离开了程序合法,结果合法就会成为缘木求鱼;程序合法若不以结果合法为归依,程序就会成为徒具其表的摆设。司法与执法的显著区别之一就在于对两者的要求不尽相同。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法治方针充分表明,执法的要义在于“严格”执行法律,促使法律的实现,强调“严格”;司法既要将法律适用于个案来定纷止争,更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当然,司法公正要以严格适用现行立法为前提,这是法治中国题中应有之义。但司法公正又不能满足于适用现行法律规范。换言之,司法所要实现的公正,首先要在法律规范之内寻求公正,但又须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通过灵活运用法律方法来探求法律之目的与精神,实现法律公平、正义之价值。当法律出现漏洞与不合时宜时,司法不能拒绝裁判,而应积极回应人民的利益诉求,有所作为去促进实质公正的实现。司法公正强调合法与正当的统一,既不仅在形式上要合法,而且在本质上要具有高度的合理性、民主性与正义性。

  司法公正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愿望与新期待。

  一方面,司法是否公正,存在可以衡量、检测的客观标准。这一标准是而且只能是法律标准。一个案件只要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就应该认定为公正合法的,就不允许任何主体再行挑战这一生效裁判,这既是维持生效裁判稳定性的客观需要,也是“司法终局”与司法权威的具体体现。

  另一方面,司法的公正要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群众感受到的司法公正,显然是包括主体的判断、认知与体验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体,因此难免因人而异、因案而异。特别是在当前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格局多样化,社会价值观念多变的背景下,人们对某一个案与某一时期的司法可能存在不同的评判与认识。我们既要认识到存在这种差异的合理性,敢于坚持司法公正的客观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待人们的主观评价,又要切实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健全司法决策征求群众意见机制,使司法政策更加符合人民的要求,符合司法规律;要建立健全倾听民意机制,及时了解人民的诉求和呼声;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增加选任人数,合理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方式和流程,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有序参与审判活动,实现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

  因为在我们国家,从最终意义上说,法律不是法律家与法学家的,而是人民意志与利益的体现。公正司法要努力实现人民主观感受与客观裁判结果相统一,以公正司法来最大程度与最大可能地凝聚改革共识,集聚社会正能量,指引与规范人们的行为,促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具体与抽象的统一

  人们对司法公正与否的认知,往往与个案的裁判结果有关。事实上,人们也很难对整个司法状况作出全面与客观的评价。反而是个案裁判的公正与否,更能直接影响人们对司法的评价。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媒体异常发达,传播方式与速度更是前所未有。因此,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每个案件的处理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但不可否认的是,受制于各种主客观条件,法官也不是神明,难免会犯错误(譬如证据的有限导致事实的不确定),不可能绝对保障每一次裁判结果的公正。然而,一个错误的裁判,可能导致人们对司法的颠覆性评价。“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一个错误与不公的裁判,往往能引发普遍的关注,而成千上万个公正的判决,却不为人所知,人们也可能视而不见。因此,这种建立在具体个案基础之上的司法评价,也并不是完全可靠与客观的。

  另一方面,司法执掌生杀予夺的大权,裁判事关生命、自由与财产,人们无论是作为旁观者还是“自我代入”设身处地地进行衡量,都可能依据自发、朴素的正义观来进行抽象的评价。这种凭感觉与印象进行的评价未必是科学的,但它却是客观地存在。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司法信息公开,通过发布及时、准确的司法信息,澄清真相,消除误解,让人民尽可能地理解司法,形成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同时,还要为司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裁判保持适度的宽容与理解。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完全杜绝冤假错案是不可能实现的;从实践的角度来看,错案错判在古今中外都是客观存在的。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是司法公信力的源泉,是司法权威的基础。司法公正的实现是社会系统工程,既需要国家给司法提供充分的法律资源与社会资源,又需要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更需要大力增强司法能力,努力打造过硬的法官队伍。如何切实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既考验着法官的智慧与良心,也考验着制度的良善与公正。

  (王杏飞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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