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六旬主任获刑12年 利用负责学生保险之便收回扣

2014年04月23日 09:20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保证在校学生权益的校方责任险以及学生意外伤害险,被一些人看成是香饽饽。石景山区教委下属的石景山校办资产管理中心原主任王建军,利用负责辖区内学生商业保险工作之便,7年间收受上百万元回扣,还私自为亲友报销差旅费。记者昨天从一中院获悉,王建军因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和贪污罪三罪,终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7年收受回扣上百万

  北京市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04年经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同意,负责全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理赔工作。现年60岁的王建军自2004年6月开始,担任该管理中心主任。除这一公职,王建军还是北京石教商贸中心以及北京市大愚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两家公司的性质均为全民所有制。

  从2005年到2012年,王建军利用担任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主任,并主管该管理中心保险业务的职务之便,在其单位为本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为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石景山区开展商业保险业务谋取利益,先以报销中心职工外出考察等费用的方式,收受该公司的回扣30万余元,又伙同管理中心保险业务处科长李雅琴(另案处理)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好处费115万余元,其中王建军分得83万元。7年间,王建军从保险公司共计收受回扣100余万元。

  此外,2006年至2012年间,王建军利用担任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主任,北京石教商贸中心、北京市大愚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私自从上述3家单位为其本人及亲友报销差旅费、住宿费共计2万余元。王建军被查获归案后,其家人将贪污赃款退缴,但王建军收受的受贿赃款并未起获。

  拿保险返利集体出游

  案卷材料显示,保险公司一直按全区保额20%的比例给该管理中心返利。李雅琴证言显示,2004年开始,保险公司返利的钱直接打到中心账上,2007年审计后,他们改为每年去找保险公司拿现金。回扣到手后,管理中心会按照区内每个学校缴费的12%至14%给学校返利,剩下来的钱则被用作管理中心员工的福利。多名管理中心员工作证称,王建军每年组织员工出游都是花的这笔钱,2011年没有出去玩,但每人领到3850元。

  相关部门在调查中了解到,2004年至2012年2月,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一直负责该区中小学校方责任险、学生意外伤害险等保险,该区的学生、学校保险,都在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投保。该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王某证言显示,公司想通过王建军和李雅琴做学生意外伤害险这个商业保险业务,所以在该险种上都会按照10%的比例给王建军和李雅琴钱,从2005年到2012年案发前,其公司每年最多返给二人共计20万元,最少也有12万余元。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开庭时,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方面认为,保险公司给的费用是“劳务费”,不能算是暗中收受的回扣,因此管理中心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王建军本人则辩称,其从未收过回扣,因此不构成受贿罪。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而王建军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此外,王建军的行为也已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并应与其所犯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最后,一审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建军有期徒刑12年;以单位受贿罪判处石景山区校办资产管理中心罚金10万元。

  宣判后,王建军不服提出上诉。一中院审理后,于近日终审裁定驳回王建军上诉,维持原判。

  晨报记者 何欣

【编辑:王硕】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