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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旁设两台赌博机应按照开设赌场罪定罪

2014年04月23日 10:34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天从公安部获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近日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两台以上赌博机,应按照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公安部表示,近年来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较为突出。为依法惩治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解决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制定发布了该《意见》。《意见》总结了多年来打击赌博机犯罪司法实践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对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生产和销售赌博机的定罪量刑标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以及共犯、赌资、赌博机的认定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意见》,设置十台以上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或者设置两台以上赌博机、容留未成年人赌博,或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两台以上赌博机等行为,应按照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对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或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或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等行为,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三部门在《意见》中强调,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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