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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审判组合提升案件质效

2014年04月23日 15:1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2012年9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为目标,启动“独任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N+N)”审判组合(以下简称审判组合)模式改革,并在2013年10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笔者结合工作谈些体会。

  行政化管理导致司法资源配置错位。近年来,“案多人少”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重要障碍,除了案件激增,法院队伍结构不合理也是造成这种困顿的重要因素。从目前法院的人事管理模式来看,法官待遇与行政职务职级挂钩(法官职业成长的基本模式为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院长),获取一定的行政职务和提升行政职级成为法官提高自身待遇的唯一途径,从而导致许多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担任院、庭长职务后脱离审判一线。不仅如此,各级法院从事司法调研、人事管理、司法统计和审判管理工作的法官也占一定的比例。从面上看,具有审判职称的人数多,司法辅助人员少,形成了不合理的“倒三角形”的人员结构,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的闲置与浪费。

  引入“法官助理”革新“一审一书”模式。江阴法院的审判组合模式改革,重点在法官和书记员之间增加法官助理这一新的“变量”,重新配置审判资源,建立更为高效的“独任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N+N)”审判组合。传统模式的“一审一书”是两点一线,相当于一个杠杆,作用有限;而增加法官助理后将改变这种局限,三点构成一个平面,一个平面可以支撑一个系统,通过统筹协调发挥团队作用,应对大量诉讼案件,远比“一审一书”更有效率。在审判组合中,独任法官好比审判组合的“头”,指挥和调动着法官助理、书记员这两只“手”和“脚”开展工作,实践中“手”和“脚”的数量可根据法官的业务能力、案件数量和工作量的大小进行变动和调配,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从而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审判组合模式的运行机理。第一,审判组合是还权法官专司审判的重要载体。推行审判组合模式改革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真正还权于法官,将审判权交给优秀的职业法官行使,其关键环节是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的配备,由各审判业务庭根据案件数量、人员结构、法官人均办案数、案件难易程度、程序特点等各种要素,确定办案法官合理工作量,科学设定法官员额。第二,审判组合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基本依托。在新的组合模式中法官处于核心地位,从而形成一种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机制,即建立法官裁判案件、法官助理从事辅助性审判工作、书记员主要负责庭审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相互监督、运转高效的新型审判组合。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责相对固定,又互相补位,服从于法官审理案件的需要。第三,审判组合是提升司法能力的有效抓手。改革中充分考虑案件专业化审理的问题,一个审判组合主要从事一类或两类案件的审理,从而使得法官的审判工作更有针对性,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同时也为培养专业领域的审判业务专家创造条件,为实现法官精英化奠定基础。

  审判组合模式改革的初步成效。经过一年时间的摸索实践,以审判组合模式为载体的法官职业化改革,在化解矛盾纠纷、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等多个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案件处理提速增效,2013年江阴法院共审结案件21498件,同比增长36.67%;审判权力规范运行,在赋予法官权力、提高待遇的同时,法官错案责任和追究机制更加明确、细化,真正实现“权责利”统一;随着专业化审判的推行,催生了一批既懂理论又有实践的“行家里手”。通过实践,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各类人员的分工更加明确,工作机制更趋合理,为逐步实现法官员额固定、增配司法辅助人员、形成法院队伍中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科学配比奠定了基础。

  (王立新 作者系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院长)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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