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一公司董事长犯受贿罪被审 提交工作日记表清白
2013年1月24日,曾任兰州沙井驿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杨龙,因犯受贿罪,被安宁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杨龙提起上诉。4月25日,此起上诉案在兰州市中院公开审理,杨龙在上诉状中极力声明自己未曾有过受贿。为表清白,杨龙向法庭提交多年前的工作日记。
案发后亲属退缴现金32.6万余元
1964年出生的杨龙在案发前是兰州沙井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建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年年底,沙建司改制。在此期间,经公司领导班子决定,由赵洪宪对沙建司砂石场进行承债式租赁,并为此签订了房屋、场地、设备租赁合同。随后,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杨龙个人拿出现金15万元交给赵洪宪。
赵洪宪开始租赁经营砂石场,为了得到杨龙的帮助与照顾,自2007年至2011年期间,赵洪宪分5次送给杨龙现金45万元,而杨龙在未经沙建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赵洪宪未能及时交清租金的情况下,与其续签2007年至2011年的租赁合同。为赵洪宪开采砂石场内原石,以及变卖原砂石场库存砂石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方便。案发后,杨龙亲属向检察机关退缴现金32.6万余元。
2013年1月24日,安宁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赵洪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对于杨龙的行为认定,安宁区法院认为,杨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现金,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杨龙受贿金额为45万元,但法院却认为,2006年年底,杨龙个人拿出15万元交给赵洪宪,根据当年的人民币基准利率,自2007年至2011年间,15万元可产生的最高资息为17万余元。据此,法院认定受贿数额为12.45万元(45万元减去本金15万元以及产生利息)。法院一审判处杨龙有期徒刑10年。
庭审中坚称所收45万元是投资收益
一审宣判后,杨龙提出上诉。在4月25日的庭审中,杨龙宣读上诉状时长约20分钟,内容从公司改制谈起,坚决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杨龙称:“15万元是对砂石场的投资,原判决自始至终没能认定此笔钱款的性质,只简单认定资金利息,缺乏明确依据。”杨龙认为,企业改制是个繁琐的过程,当初为了保证砂石场的顺利出租,解决资金严重不足问题,让赵洪宪尽快能对砂石场进行承债式租赁,自己作为公司的中层以上领导,拿出自己的钱款进行投资是公司大力提倡的。有了投资自然会有收益,赵洪宪随后交给自己的45万元,正是自己的投资收益。
针对原审判决认定自己帮助赵洪宪,允许赵洪宪出售砂石场的库存砂石一事,杨龙说:“这与其说是对我罪行的认定,不如说是欠缺常识,赵洪宪与公司签订的是‘承债式租赁协议’,在承担了公司所有债务后,赵洪宪出售砂石的行为怎么能算违法?”
案件未当庭宣判。(记者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