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人大代表“刑事豁免权”有助更好履行监督职责
焦洪昌教授指出 特权不是护身符 是为更好履行监督职责
尽管人大常委会保护人大代表的行为常被质疑为地方保护主义,但公安或检察机关拘捕代表是否出于合法,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焦洪昌表示,人大代表的“刑事豁免权”不是绝对的,更不是护身符。只有当代表行使监督权时,人大常委会才可拒绝司法机关对代表实施强制措施。
近日,就人大代表的“刑事豁免权”问题,焦洪昌教授接受了《法制晚报》记者采访。他认为,人大代表之所以受特别保护,是由于人大代表肩负着监督一府两院的监督职责。当他们行使这些职责时,被监督部门很可能动用警察、法庭、监狱等公权力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为了保护人大代表的监督权,我国代表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同时,“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这条规定被人们称为人大代表的“刑事豁免权”。焦洪昌教授指出,类似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提请文水县人大暂停王永安代表资格被拒的事件在现实中屡见不鲜。
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要求警方提供犯罪事实成为同类事件的主要争议点。由于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当人大常委会对公安和检察机关提出的拘捕申请进行审查时,往往会要求对方提供案件信息,而公安和检察机关则以影响破案为由拒绝提供。这种情况直接导致查案陷入僵局。
专家建议
细化拘捕人大代表程序
“从法律上来讲,这确实是一个难点。”焦洪昌认为,要解决这个现实问题,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对于在什么情况下人大常委会应对申请予以批准,什么情况下不予批准进行明确的规范。
此外,地方人大常委会可制定一个关于对人大代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的规定,把这个问题的程序具体化,由各地方自行处理。
焦洪昌认为,因人大代表的特别保护权产生争议的大多为异地案件,其中较多涉及经济犯罪问题,因此,在公安或检察机关利用公权力拘捕人大代表的背后,往往也是地方政府出于保护地方经济利益的目的。
因此,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权力进行约束显得更为迫切。(记者 纪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