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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规定被扣留车辆停车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2014年05月08日 16:13 来源:陕西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由于西安市执法专用停车场向车主收取停车费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方高度关注。5月5日,西安市召开媒体座谈会,对于执法停车收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记者了解到,依法扣留的车辆在执法停车场停车所产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停车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各执法停车场于5月1日起开始执行。

  据了解,因机动车辆违法占道停车影响交通,但无法通知车主立即驶离的,交管部门可依法实施代履行,安排清障车将违停车辆拖移至就近执法停车场或指定地点,拖移车辆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对违停车辆进行“贴条”、照相,并在规定时限将车辆违停信息录入系统。属于代履行的车辆,当事人不用缴纳拖车费,但需承担停车保管费用,停车保管费用按照物价部门审批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此外,执法停车场应对交警扣留车辆和代履行车辆分类进行造册登记,停车凭证分为两种不同类型凭证严格区分,5月1日起开始执行。(记者 乔丹)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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