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广东将成立环境公益维权专项基金 诉讼规则待细化

2014年05月09日 13:07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取证难、追责难、索赔难。在污染事件曝光后,长期以来困扰群众环境维权的障碍可望借助环境公益诉讼解决。

  4月24日,已25年未修改过的环保法终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一纸修订案,对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予以明确规定:符合新法规定的在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5年以上的社会组织,均可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由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修订案通过后不到半个月,笔者即从省环保基金会获悉,广东将在全国率先发起成立环境公益维权法律服务中心,并设立广东省内首个环境公益维权专项基金,专门为环境公益诉讼、污染评估、法律援助等提供资源和经费支持。

  不过,由于广东环保组织整体力量偏弱,目前在省内或仅有省环保基金会一家组织具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随着新法实施,未来将有越来越多正规登记的组织出现,在公益诉讼实施过程中诸如污染损害评估主体、跨区域污染追责等许多实际问题,将有待进一步明确细化。

  调查

  广东或仅一家组织符合诉讼主体资格

  在经历一波三折后,国内困扰已久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争议问题终获解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直言,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放开,是这次环保法修订中最大的亮点之一。

  而主体放宽后,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的组织目前已经从最初方案的几家在全国大幅扩增。据常纪文透露,目前全国5年以上没有违法记录、市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环保组织国内有300家左右。“新环保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后,预计环境诉讼的规模会增大。”

  此外,新环保法只将公益主体视为社会组织,而非个人,常纪文表示这也有其考虑。因为如果一下子放开到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数量会很多,很多行政机关不可能有时间进行环境管理,“都跑到法庭当被告去了”。

  就广东的情况,身兼省环保志愿者指导委员会副主任袁征透露,目前广东省内符合公益诉讼要求的组织,或只有省环保基金会一家。“这是因为,广东的环保组织数量虽然在全国仅次于北京,但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组织并不多,大部分环保组织是从大学生社团演变而来”。

  “能满足3大条件的公益组织数量就不多,大都不能满足连续5年的年限,或不属专业从事环保公益活动的组织。” 省环保基金会人士指出,“这些草根环保组织很多时候都是饥一顿饱一顿,更多像是志愿者,除了做一些知识宣传活动外,没有资金、专业能力参加维权”。

  笔者了解到,目前由广东省环保厅主管或者指导的,仅有广东省环保基金会、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广东环境科学学会三家组织。而具有环境公益维权功能的,只有广东省环保基金会。

  有大型环保组织人士向记者分析,由于资金缺乏,为了解决组织运行的“温饱”,如果是一些实力不强的小组织参与环境维权,他们的目的性就可能并不单纯。“例如可能向某些污染企业妥协,从中获得组织的运营资金”。

  动向

  首家环境维权基金助推环境公益诉讼

  事实上,早在2010年,省环保基金会专门成立了法律事务委员会,并组织了公益律师团。平日除了进行环境普法宣传、进行公益性法律援助,也一直在为广东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破冰做准备工作。省环保厅一直有意向将其作为我省环境公益维权的试点。

  而环保法修订案通过后,我省加大了试水环境公益诉讼的准备进度。

  据袁征透露,经省环保厅原则上同意,省环保基金会计划于5月中旬召开全体理事会议审议《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关于开展环境公益维权工作的实施方案》,审议通过后将直接报省民政厅备案,如无意外将顺利备案并实施。

  这份方案中明确提出,“在广东省环保部门、司法部门的指导下,广东省环保基金会将作为环保公益组织负责发起、执行、指导、协助广东省内的环保公益维权行动。”

  《方案》的一大亮点,是广东将于月内在国内率先成立首个环境公益维权法律服务中心,为了保证该中心正常运转,省环保基金会还将单独设立一个环境公益维权专项基金,这类专项基金在我省尚属首个。

  据悉,该专项基金将实行专款专用,为环境公益维权工作中的调解、诉讼、污染检测、法律咨询、社会监督等工作提供经费支持,为法律援助垫付诉讼费、律师费、司法鉴定费用等。

  “启动资金来源有3个,首先是环保基金会向社会募集;第二个来源是申请财政拨款解决一部分,第三是希望未来向污染企业赔付中提取一定比例归还专项基金,以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袁征透露,起步期该公益维权专项基金大概300—500万元。

  而环境公益维权法律服务中心将对外开设窗口,并开设环保热线接受社会各界有关环境污染、维权纠纷等问题的咨询、信访、投诉,并将面向公众开展环境公益调解、公益诉讼、法律援助等服务。省环保基金会还将为此法律服务中心配备11名专职环境公益律师团队。

  不过,袁征认为,目前新修订的环保法仅给环境公益维权打开了一条“门缝”,但并不意味着环境公益诉讼马上开展,更不可能“井喷”。

  ■专家

  公益诉讼制度仍需不断完善

  不过,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制度,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在发布会上所言,“仍需要不断探索完善”。

  袁杰表示,“环境公益诉讼特点就是专业性比较强,不是一般人都可以很容易收集到证据”,这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

  “公益诉讼与受害个人的民事索赔有区别,与检察机关的公诉也应有所区别。”省环保基金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律师何贵忠认为,环保法修订案大多只是原则性的表述,距离实施还有半年时间,这期间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明确。

  何贵忠举例,新《环保法》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那么何为公共利益,涉及多少人或多大范围的利益才算公共利益?另外,对于近年频发的跨区域污染事件,本地环保组织如何问责诉讼,这些都需要在公益诉讼试水过程中逐渐细化。

  另外,污染损害评估是一个专业而复杂的过程,而公益环保组织大部分不具有这方面能力,“对此,法律认可并可以指定哪些机构进行污染及损害程度的评估,谁来指定评估、鉴定机构?”何贵忠认为这些均需要进一步明确。

  袁征认为,随着时间的推进,未来达到5年年限符合公益诉讼资格的环保组织肯定越来越多,这需要环保部门牵头,尽快列出一个环保法的实施清单,然后将任务分解到各个部门,再制定出详细的时间表,以此来保证法律的最终落实。

  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说,“现在更关注的并非主体资格,而更重要的是程序问题,如怎么举证、怎么缴纳诉讼费、是否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赔偿金归属谁等一系列问题。”

  在公益诉讼程序仍有待进一步完善细化的情况下,省环保基金会仍优先选择以公益调解方式解决环境污染纠纷问题。“在这过程中,我们将利用自身的专业技术力量或联合专业机构进行前期调查,分析污染行为,评估其对生态、环境的损坏。并联系地方政府环保部门、污染企业和个人、受害者等,主持协商调解,尝试就承担停止污染行为、索赔污染损失、恢复环境和生态等民事承担达成协议。”

  “如果协调不成,除了公益诉讼,基金会还提供民事索赔的法律援助”。如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和专业律师服务,以及必要的资金支持,为污染受害者挽回经济损失。(记者 谢庆裕)

【编辑:刘彦领】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