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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刘维一审被判死刑 为十八大以来最严重涉黑案

2014年05月24日 02:09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刘汉刘维一审被判死刑为十八大以来最严重涉黑案

  5月2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汉、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此,刘汉、刘维等36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完成一审法律程序。这是十八大以来判处的性质最为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14-15版图/文均据新华社

  20项起诉罪名数十起违法事实

  刘汉等36人涉黑案,经指定管辖,咸宁警方进行了缜密侦查,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查、监督和起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31日起公开开庭审理。

  2013年4月中旬,咸宁市公安机关依法接受侦查任务,400多名民警,先后奔赴四川、贵州、深圳等地调查取证,行程数十万公里,依法询问证人1000多人,采集、调取大量证据资料。

  公诉机关对本案分为刘汉等10人案、刘维等7人案、曾建军等5人案、陈力铭等5人案、桓立柱等3人案、旷晓燕等3人案、刘学军等3人案共7案起诉。3月31日,咸宁中院分别在咸宁中院及咸安、通山、赤壁、嘉鱼4个基层法院的7个审判法庭同时公开开庭审理。

  在刘汉等10人案的庭审中,公诉人耗时1个小时20分钟,宣读厚达37页、近2万字的起诉书。“被告人刘汉,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四川省商会原副会长,曾任九届四川省政协委员、十届、十一届四川省政协常委。”公诉人指控,自1997年起,刘汉、孙某某在四川省绵阳市注册成立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汉龙集团”),并以汉龙集团及其他经济实体为依托,伙同刘维先后网罗了被告人唐先兵、仇德峰、刘小平、缪军等人,逐步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起诉书指控,自1993年以来,该组织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5起,致7人死亡、2人受伤;实施非法拘禁一起,致1人死亡。

  5月23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汉、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均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公诉机关的部分指控依法不予认定、不予采纳或予以纠正。

  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判处的性质最为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组数字记录下此案的非比寻常:历经近1年的侦办,多达800余册的罪证材料,历时17天的庭审,20名证人的当庭陈述,20项起诉罪名和数十起违法犯罪事实,27位公诉人与刘汉等36名被告人及49位辩护人的激烈交锋。

  各界人士共6000余人次旁听庭审庭审期间,部分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群众代表共6000余人次旁听了庭审。

  依据法律规定的公诉引导侦查原则,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咸宁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侦办过程全程监督,共给公安机关提出1000多条补充侦查意见。对辩护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申请给予许可,并将所有案卷材料对辩护人一律公开,尊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合法权利。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庭给予被告人充分的质证、自行辩解的时间和机会,在刘汉等10人案法庭辩论中,被告人刘汉结合个人经历,做了长达140多分钟的自行辩护。辩护人的辩护权得以在法庭上充分行使,辩护意见可以充分表达,审判长很少打断,即使打断也是提醒辩护人“发表新的辩护观点”。

  在刘汉等10人案的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还就刘汉是否构成立功的行为进行了辩论。辩护人提出,刘汉被抓获到案后,向侦查机关提供了抓获刘维的重要线索等,应认定为立功,有从轻处罚情节。公诉人认为,作为犯罪嫌疑人,我国刑诉法规定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是与其密切相关的事实,属于应当如实供述的内容,不具有立功情节。

  在刘维等7人案中,法庭就被告人刘维及其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进行调查,公诉人有针对性地播放刘维在咸宁市咸安区看守所接受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证明咸宁办案人员在审讯过程中没有对刘维刑讯逼供。

  刘汉刘维否认或部分否认指控内容

  多数被告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而刘汉、刘小平等被告人否认指控。“这人我不认识”“这件事我不知道”“这是其他人干的,后来才有人告诉我”“这都与我无关”……这些否认指控的话,被刘汉经常挂在嘴边。这与此前多数被告人的当庭陈述不符,甚至相互矛盾。旁听席上传来一阵低语声,人们感到有些意外。

  在刘维等7人案庭审中,刘维曾对起诉书中对他的大部分指控内容予以否认,反复表示他与其他30多名被告很多都不认识,或者认识但无法指挥他们,不可能存在组织黑社会的情况。此外,刘维及其辩护人还对部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表示质疑,向法庭提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庭审过程中,在大量证据面前,多数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歉意,恳请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维在最后陈述中说:“我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接受法律对我的任何审判结果,还死者一个安息。”

  被告人孙长兵向法庭深深鞠躬后说:“我自愿认罪并悔罪,希望法庭对我处罚的同时,给予我挽救、教育和帮助,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闵杰还当庭提交了悔罪书。被告人旷晓燕当庭悔罪,坐在旁听席的旷晓燕妻子闻言落泪。

  被告人刘学军恳请法庭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被告人刘忠伟当庭表示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斌、孙华君、缪军、车大勇、旷小坪、刘光辉、袁绍林、曾建、张东华、仇德峰、陈力铭、钟昌华、王万洪、黄谋、郑旭等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恳请法庭宽大处理。

  罪证

  随着庭审向纵深推进,刘汉等36名被告人构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逐渐清晰。

  公诉意见书指出,刘汉、刘维等人为首的犯罪组织,不仅符合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而且作恶累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判处。

  行为特征

  使用枪支刀具,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多项违法犯罪活动。

  刘汉、刘维和孙某某3人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法庭上,公诉人当庭宣读孙某某证言:我把此事(“大叫花”王永成扬言要炸汉龙公司)向刘汉汇报了,我还跟刘汉讲了“大叫花”是操社会的,手下有很多兄弟,刘汉听了以后非常生气,让我不要怕,找几个人把“大叫花”做掉,让他以后不再找公司的麻烦。“我强烈要求法庭让孙某某出庭,与我当面对质,很多事情就清楚了。”在4月3日的庭审上,被告人刘汉突然提出这一要求。此前,刘汉及辩护人一直辩称,该案是孙某某指使他人所为,与刘汉无关。

  4月12日8时36分,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到庭。孙某某说,杀害王永成的起因是汉龙集团一名员工与人发生冲突,打伤了王永成的小弟。王永成扬言要炸掉汉龙集团的保龄球馆、办公室和配给孙某某的车。孙某某向刘汉作了汇报,刘汉指示不要怕,找人把王永成做掉。

  孙某某回忆,缪军在案发后躲藏期间碰见刘汉,刘汉拥抱了缪军,嘱咐他“注意安全”。孙某某说,刘汉的这个举动令他印象比较深,“刘汉从来没有拥抱过谁。那种动作,我感觉对‘汉哥’来说,比给几十万元更隆重。比如我们做生意赚了10个亿,他也没有拥抱过我”。

  刘汉向孙某某发问:“我跟你说叫你去教育他,还是我跟你说叫他们去教育他?”孙某某回答:“你说叫我去把他做掉。”

  正是这一问话,刘汉露出了马脚。公诉人明确指出:“这足以证实,刘汉已经承认孙某某向他汇报过王永成准备炸汉龙,而且对孙某某作了明确指示。”

  对刘汉一系列发问,孙某某均做了明确回答。刘汉多次语塞,手中拿着一大沓儿提问材料却不知从何问起,只好深深叹气。出人意料的是,此时孙某某突然安慰刘汉:“汉哥,我觉得(你要)选择面对。”

  刘汉默然不语。这是两人在庭上的最后一句话。刘汉被带出法庭的那一刻,还在庭上的孙某某转过头,看了一眼刘汉,低头抹去夺眶而出的泪水。或许,这是跟随了刘汉17年的他,看到“汉哥”的最后一眼。

  黑社会性质组织四特征清晰

  经济特征

  通过多种非法手段形成强大经济实力;组织所获经济利益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

  起诉书指控:从1993年开始,刘汉、刘维、孙某某等人先后在四川省广汉市、成都市、什邡市、绵阳市等地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串通投标、骗取贷款等非法敛财行为。刘汉和刘维等人还分别依托汉龙集团等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不断壮大经济实力,获得巨额资产。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大量证人证言,以证明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等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3493亿元、美元1.4亿元。

  法庭调查显示,被告人旷晓燕等人先后在境内邀约刘汉等20余人赴澳参赌,并安排被告人刘淼在澳门为赌客提供出码、换码等服务以获取洗码佣金。旷晓燕当庭供认,刘汉曾在成都向他支付赌债2亿余元,尚欠5亿余元。

  在多个合议庭的法庭调查阶段,多组证据证明该组织利用所获利益,为组织成员提供逃跑经费、给予经济补偿、发放工资奖金、偿还赌债、购买住房和租房等,强化控制和维系组织生存发展。

  危害性特征

  以暴力手段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震慑;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影响当地经济秩序;贿赂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形成保护伞。

  起诉书指控:该组织通过打压竞争对手,垄断广汉市赌博游戏机厅等地下赌场;插手什邡市采砂行业;在四川省广汉、绵阳、什邡等一定区域和部分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

  公诉人举证证明,1996年至2000年,刘维、曾建军到游戏机厅收取“保护费”、起哄闹事砸毁游戏机、敲诈勒索等犯罪事实。2005年底,黄某欲竞拍什邡市马井镇金桥村河段采砂权,通过刘汉给刘维打招呼帮忙。刘维安排手下到拍卖公司报名并交纳保证金,要求其他人退出竞拍。全场仅黄某一次举牌即以280万元的价格成交。

  巩某某证言证明,其参加竞拍并缴纳60万元保证金后,刘维手下要求其退出竞拍。“他们扬言,举一次牌挨一刀,举两次牌挨一枪!”“几分钟后又有人打我电话,他说他是刘维,并说马井金桥河段竞拍是他哥刘汉的关系,叫我退出来。因此我没有去举牌。”“刘家的势力太大了,他们手下小弟很多,这次我要是不退出,不仅直接得罪刘维,还得罪刘汉。我敢得罪他们?命都没有了。”

  检方指控并证实,刘维通过过年发红包,出资购车,多次给予现金等方式拉拢、腐蚀刘学军(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刘忠伟(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和吕斌(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原处长)的犯罪事实。

  组织特征

  人数众多,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分工明确,层级明确;具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

  公诉人指出,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刘汉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孙某某负责执行刘汉指示以及汉龙集团日常经营管理,刘小平负责汉龙集团财务管理,通过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聚敛钱财;刘维主要负责领导曾建军、陈力铭、文香灼等人充当打手或保镖,为该组织排挤打击对手。

  公诉人当庭宣读被告人缪军的供述称:“刘汉是老大,公司员工要为公司的事敢打敢杀,出了事由公司出面搞定。人在外面躲藏,公司给发工资、费用。”公诉人问:“你在归案后并没有马上供出刘汉的指使行为,有什么原因吗?”缪军说:“因为当时很害怕。刘汉黑白两道都能搞定,我不敢说。如果说了,我怕他出去以后,我家人生命受到威胁。我参与杀死王永成,杀史俊泉,我和他们无冤无仇,是受到刘汉、孙某某的指使才去做的。杀害王永成的案子,搞得我妻离子散。”

  在刘汉等10人案庭

  审中,另案被告人田伟出庭接受调查,证明孙某某和刘汉都说过“要敢打、敢冲,打架必须打赢,出了事公司会负责”的话。

  在刘学军等3人案中,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揭示其组织层级的重要证据——刘学军的4本工作笔记。泛黄的笔记本上,以日记的形式记录着刘学军从警期间,曾详细勾勒出了刘汉、刘维、孙某某、曾建军、陈力铭等人的层级结构。公诉人指出,刘学军包庇刘汉等人,未将该记录按规定提交归档。

  □控辩

  刘汉是违法犯罪活动的纽带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及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充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唇枪舌剑,就多个核心问题展开交锋。

  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共同犯罪集合体?

  被告人刘汉自行辩护:“敢打敢冲”等黑社会性质组织规约是不存在的。熊伟被害案等故意杀人案件,唐先兵等人可能为了公司利益去实施了个案,但不能借此给我戴上“黑社会”的帽子。

  刘汉辩护人:此案中,很多骨干成员相互不认识、组织领导者也不认识骨干成员,因而该组织不具有稳定性。它是多个人为各自目的而实施的多个共同犯罪的集合体。

  公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可以无名称、可以不宣称存在、可以没有明显性质转变的时间节点、可以不履行手续、可以是主流社会不认可的组织形式。而该组织管理严格、层级清楚、结构稳定。

  能否认定刘汉、刘维是首犯?

  刘汉辩护人:指控的12个罪名19起犯罪事实,刘汉既未指使也没有参与。如果说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可能是两个:一个以孙某某为首的,一个以刘维为首。刘汉和刘维是亲兄弟,刘汉和孙某某在汉龙集团“搭班子”。这两个涉黑组织利用了刘汉的名声而已。刘汉是“被组织”。

  公诉人:当被害人王永成只是扬言要炸汉龙集团保龄球馆时,刘汉不选择报警,而是指使杀害王永成,这难道不是涉黑组织的组织特征和暴力性特征吗?唐先兵、缪军等人持刀杀害他人后,刘汉等给予赞赏、资助并安排藏匿,这是对员工的正当做法吗?整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围绕着刘汉、刘维、孙某某3人展开的。刘汉是纽带,把组织紧密联结在了一起。

  是否必须“明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加入”才符合黑罪条件?

  刘汉辩护人:对于组织成员来说,缺乏“明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加入”这个构成要件,就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标准。

  公诉人: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是兄弟亲情,还是犯罪组织关系?

  刘汉自辩:刘维的事与我毫无关系,他做过的事我不知道。没有伙同他人犯过任何罪。

  刘汉辩护人:刘汉和刘维一年仅见几次面,刘维派人保护刘汉,刘汉让刘

  维走正道,合法经营,这是亲情。

  公诉人:刘汉和刘维在兄弟情谊之外,还有共同犯罪中“上令下从”的关系。该组织成员多人均证实,“孙某某、刘维平时都听刘汉的,刘汉就是他们的‘哥佬倌’。”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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